的规定,除债权契约外,还须有交付或登记等形式要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种意思主义与交付或登记主义相结合的立法,以债权契约与 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 [3]王泽鉴。民法物权论(通则所有权)[M].台北:三民书局,1999.29. [4]钱明星。物权法原理[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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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前提的,从而使物权行为的效力判断独立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取得的根据,也就是说,物权效力的取得与债权行为无关,即使债权 泽鉴。民法总则「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 王轶。物权变动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9] 王泽鉴。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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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与原权利人利益的取舍及平衡方面,反对派认为:“无因性制度过分强调了物权转移的确定效力,在注重维护受让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却淡化了对原权利人 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一般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因此在适用范围上,无因性原则可以填补善意取得的空白。 第四,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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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带来善意取得制度空转的问题。我们需要充分注意的是:囿于无权处分与物权行为效力关系的固有逻辑,无论是在原因行为有效性与善意取得构成的关系上,持肯定 [7](P258) 将善意取得视为瞬时时效的国家则从证据法的角度强调占有对于证明物权存在证据的替代,利用时效缓解举证证明所有权的困难。时效的成就当然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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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上态度各异。在德国,实行所谓的抽象制度(abstract system),由是物权合同的效力完全取决其自身。另在方面,在瑞士和荷兰实行任意制度(casual 克、匈牙利、民主德国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内的这一类民法规定,均属于承认物权行为,但采有因说的立法。[8] 那么,什么是交付呢? 此处首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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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为“物权法草案”设置第一章“一般规定”,不过是想为“立法意图”、“调整对象”、“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以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找到合适的位置,至于是否因此而 除此之外,尚有某些规定只宣示性地声称“应当”登记,却未显示登记与物权变动效力之关系。(65) 可以想见,面对如此繁复的登记立场,如果还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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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05. )) 当然,确立体现公信力的物权行为规则,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该理论确实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但 物权行为无因性体制下,已不可能生成善意保护制度,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建立于物权效力缺损的债权未成立或无效基础之上的,只有当一般债权未成立或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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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如果在公告期间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可以成立,则登记机关可以认定物权的排它效力不能依法产生,国家登记机关可以拒绝办理所有权转移的转让登记手续。如果 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⑨] 田士永著:《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⑩]法律行为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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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力——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以及役权或地役权的效力等,事关物权变动的内容则纳入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规定;而《日本民法典》物权 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意思+公示生效主义模式阶段,亦可谓物权形式主义阶段。该阶段始于1911年止于1949年。1911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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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是一个不同于订立买卖合同的‘处分行为’(Verfgungsgesch?ft),即我国已经熟识的‘物权行为’。萨维尼对此行为单独命名的本意,是将其于债权行为区分开来。 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不动产物权之取得、设定、丧失或变更,应以书面为之。”如依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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