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上册),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1页,刘亮:《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关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会论文;于改之、温登平:《比较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梁根林,付立庆.刑事领域违法性的冲突及其救济以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检讨与反思为切入(A).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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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而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的边界与违法行为的疆域并非互不相扰,相反,犯罪是而且只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所有犯罪不仅均具有双重违法性,即行政 的圭臬。由是以观,如果说轻罪案件需要通过刑事和解的适用以使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得以修补、恢复到犯罪发生前的和谐状态,那么,重罪案件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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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而对性行为不知道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而实施奸淫行为 (以下称准强奸)与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之间的关系;有的学者则明确把准强奸归入以其他 规定的犯罪构成。在认定犯罪的时候,严格坚持法律标准,以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为根据。尽管可能使个别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制裁,但这是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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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当性以解决事实之是否存在的基本前提,然后从客观(违法性)与主观(有责性)这两个方面解决评价问题,两者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位阶关系。正如日本学者所评价的 的判断又先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因而犯罪构成要件就沦为社会危害性的附属物,即在已经作出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判断以后,再去找犯罪构成要件证实这一结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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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和有责性。可见,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中,作为体系构成要素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是逐层修正的关系。相对于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我国 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可见,在犯罪认定上,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是必须相互结合的。但是在两者的结合形式上,大陆法系坚持的是形式与实质的立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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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之一纳入犯罪论体系,而苏俄刑法学则在犯罪概念中讨论刑事违法性,并因受到社会危害性概念的遮蔽,违法性理论的内涵极度匮乏。我国刑法学仿照苏俄刑法学,只在犯罪概念 法网。[88]也有学者以《刑法修正案(六)》为视角研究了谦抑原则与经济刑法的关系,认为《刑法修正案(六)》虽然注意到了遵循谦抑原则,尽量以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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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容行为犯与结果犯;形式犯与实害犯的划分。(2)对于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四要件论从人的行为(存在的行为)的整体性把握构成诸要件要素不可分离分割 犯罪构成四要件论那样把握犯罪要件,犯罪总是由一定主体以一定的罪过形式和客观的举止侵犯一定客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种犯罪构成的功能,不仅具有司法定罪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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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论为我国法理论所普遍主张,因此,一般将此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的称之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⑥。非犯罪化是指刑事立法把本来可以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此行为同时又成为排除其违法性的根据的事由。因为非违法行为是适法、正当的,所以近来阻却违法事由也多用正当化事由的词语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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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而是对犯罪构成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整体性的改造,但是作为被抽象化、一般化的犯罪类型,犯罪构成无论怎样改造都逃脱不了被形式化的宿命。 。同时,从诬告陷害罪保护个人法益出发,上述的行为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最后,由犯罪构成整体所反映出的法益侵害程度必须达到应受刑法惩罚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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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通说还是采用前苏联的所谓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体系,但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区分仍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通说认为,如果是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326页。 [70] 参见黎宏:《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第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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