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制度,以代替不动产典权制度,并弥补不动产抵押及动产质押之不足。⒂ 最后,传统典权关系中由于典权人有取得典物所有权的期待,因而可能愿意设定典权。但 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易生争端。 第四,未办理登记有效典权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物权法理论和实务并未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典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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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方式。可用于让与担保的财产相当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权利等可转让的财产。 让与担保系以让与的外在形式实现担保之内在目的 公示。 2020年5月,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一次将担保合同的范围设置了兜底条款,给让与担保等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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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用益物权则被自然淘汰,如永佃权和典权等。[34]从担保物权的发展看,动产担保日益发达,呈现出与不动产担保并驾齐驱之势,传统的动产质押逐渐衰落,而动产抵押愈发增多,[35]这主要是因为某些动产价值已经增大,公示方法愈发灵活,而移转占有方式的担保显然对物的利用而言是低效率的。在这一趋势下,《物权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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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标的物为动产时,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移 时,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以及第64条第2款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的规定,都属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的体现。(详请参看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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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编为物权法,其第二部分关于限制物权的规定,分役权及土地负担、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三章。《瑞士民法典》的权利规则群明确区分了不动产与 担保日益发达,呈现出与不动产担保并驾齐驱之势,传统的动产质押逐渐衰落,而动产抵押愈发增多,[35]这主要是因为某些动产价值已经增大,公示方法愈发灵活,而移转占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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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以及第64条第2款“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的规定,都属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的体现。(详请参看 买受人,第二买受人亦可基于《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动产,自主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相等的效力”,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未能最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66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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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对人对此种权利之设立或变更成立合意,并登记于登记簿。第929条规定对动产所有权之出让须有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取得人而且双方就所有权转移达成合意。我们从这 的形式要件,因此,如果未登记或未交付,不仅抵押权、质权不能设立,而且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本身也是无效的。在当事人有过错而未登记或交付的情况下,利益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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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观点,也不是事实)。所以,在我国担保法中,出现了“抵押合同不登记不生效”的规则(另外质押权部分也采纳了“不交付不生效”的规则)。担保法的这一规定 以公示的方式告知第三人;同时当事人常常也没有可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因为现实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常常还没有生产出来。但是以未来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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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第二买受人亦可基于《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动产,自主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相等的效力”,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未能最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以及第64条第2款“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的规定,都属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的体现。(详请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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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对于动产质押,仍需签订质押合同,然后交付质押物,否则质押权不成立。提供人保的,保证人应有明确的担保 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四、诉讼时效问题。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债务履行期满后计算,如果未约定借款偿还期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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