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并不亲自收受财物,而是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其亲属)共谋,由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即采取双方勾结,一方 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以上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都贯穿了这一原则。某些犯罪即使在单独犯罪中只能有特殊主体构成,但在共同犯罪时也可以由无身份的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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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也未必能找到。所以,要求所有的案件中均有补强证据能够对被告人身份的同一性进行补强不太现实。反之,却可能出现被告人张冠李戴的情况,从而导致错判。 :共犯的口供虽然可以被视为是证人证言,但是由于共犯的口供本身也属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可能存在嫌疑人为逃避罪责而嫁祸他人、虚假供述的危险。因此,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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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这些人员的共性在于都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基于各种原因在实施行为时身份已变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最后,关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应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只能是由那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构成,而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之构成共犯,这是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后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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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自白都不得当作其他共同被告有罪的证据。[7]角色替换理论的重心在于将共同被告的身份依审理程序的不同而进行转换,在维护相对方的诉讼防御权基础上设置所谓污点证人。 只能被当作定罪的辅助证据。[23] (三)共同被告的自白补强之范围与程度 共同被告或共犯的自白补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其自白补强他被告之主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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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来自于自己;而密切关系人因为不曾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的便利条件不可能来自于自己,而只能是利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 为独立的罪名所规制,因而《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与受贿罪共犯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有必要加以具体的区分。 共同犯罪是以共同犯罪行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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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这里所谓公务,是指依照法律所进行 对股份制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贪污罪的前提条件;对股份制企业人员身份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贪污罪的基础;对股份制企业中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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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犯,构成强奸罪。关于不同的主体之间能否构成共同强奸犯罪的问题,在学界曾经也存在争论。但目前学者们大都已统一观点,两高一部的解释也已明确,虽然身份要件 。在前述认定妇女实施了实行行为一部分的前提之下,如果再说妇女构成强奸罪共犯中的帮助犯,岂不与思维逻辑相矛盾。这就好像是在说实施诈骗罪的犯罪人是杀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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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隔隙犯(包括隔时犯和隔地犯)与非隔隙犯,国事罪与普通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非亲告罪,基本犯与加重犯、减轻犯,等等,我们 过程中,因被教唆人本人意志上的原因或者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这时成立共犯教唆犯,是教唆犯的未遂犯;(2)如果被教唆人在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或者犯罪的实行行为过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08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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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人的关系的特殊地位或状态。考虑共同犯罪中的共犯的量刑,必定不能忽视其身份问题。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大小依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 的,它的犯罪主观、客观方面都围绕着主犯的实行行为而展开,起到服务与辅助的作用。共犯所构成的具体犯罪和罪名,取决于主犯所实施的特定犯罪。例如,2008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553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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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人的关系的特殊地位或状态。考虑共同犯罪中的共犯的量刑,必定不能忽视其身份问题。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大小依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 的,它的犯罪主观、客观方面都围绕着主犯的实行行为而展开,起到服务与辅助的作用。共犯所构成的具体犯罪和罪名,取决于主犯所实施的特定犯罪。例如,2008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213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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