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关系问题有必要作一番辩诘与探讨。史尚宽先生较早地关注到了这一问题,认为受让人之善意取得占有,惟可补正权原之瑕疵,即惟可补正让与人权利之欠缺。 第一人与第二人的翻版而已。一旦物权在某个交易环节上没有移转,接下来的交易才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注: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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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智的选择。这使得我们可以将精力集中于现阶段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 的否认态度,结束了长期以来对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这使得我国法律行为制度中不可能包含物权行为,也使得法律行为制度的适用范围被限定为债权行为、婚姻行为和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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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的首要功能,系保护误信物为自己所有而长期占有、改良他人之物者{9}。与义务人信赖密切关联的是所谓义务人安全保护问题。在日本学者松久三四彦看来,时效的存在理由 再辅之以权利推定之说明,仍不能从根本上去除时效制度的反道德性;而首先将时效界定为权利推定的制度,再辅之以权利消减之说明也是牵强而没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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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制度当的出现和发展,对典权制度的形成同样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与典不同,当的意义变化不大:当用于不动产时,指不转移占有的担保,与现行抵押权相近;用于动产时 返还典物而不能由出典人再向承典人返还典价。②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联系前面述及的典制的发展过程来看:其一、典制产生初期对于典期并无限制,因此成立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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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把占有看成是与所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罗马法中,对占有的保护仅仅是可以适用裁判官法上的诉权来保护,在对占有的侵害发生之前,可以说占有人并不存在 :《论我国确立占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载于中国法治网。 [7]李太正:《债之关系与无权占有》,载于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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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罪数问题、共犯问题)作了剖析,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此罪的认定 [ 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两罪形成了法条竞合。在此情况下,适用法律的原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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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部财产证明为遗产,即证明其一,证明全部。这是传统的继承法为平衡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对民法占有制度的突破。 (二)关于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制定了占有制度。而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的行为,无占有外观,不适用占有制度,不发生占有效力,不属于占有。正如一物不能同时受两个以上相冲突的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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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支持理由:能够善意取得之物,通常为托付之物(因所有人的意思脱离所有人占有),对盗赃物、遗失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而物权行为行为理论的 或不适用于不动产及非托付物,是一个立法政策的选择问题,不是必然的事实。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我国目前立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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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关系加以破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发生本不应有的事态,对交易安全影响极大,因此,该项制度的适用应加以限制,非于保全共同担保有其必要,即债务人因 履行债务,并未对债权秩序造成根本性威胁的情况下,仅因个别债权问题,而无限制地允许特定物给付行为的撤销,显然逾越撤销权制度的原有机能,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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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问题有必要作一番辩诘与探讨。史尚宽先生较早地关注到了这一问题,认为受让人之善意取得占有,惟可补正权原之瑕疵,即惟可补正让与人权利之欠缺。 第一人与第二人的翻版而已。一旦物权在某个交易环节上没有移转,接下来的交易才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注: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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