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事主体的制度,并创造出“权利能力”(Rechtsfaehigkeit)概念,还在民法中确认了法人制度。继后的瑞士、日本、中国、韩国纷纷仿效,形成了大陆法系近现代的 。两种人格的逐渐混同,使得试图通过把国家的人格分裂成两个相互对立的领域,一个为主权者而享有高权,而另一个为与自然人、法人平等的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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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确实是这么规定的,就是在公民里面具体规定了人格权,把人格权和人格完全的结合在一起或者是混同在一起。我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民法学上一定要 享有的商誉就是财产权,基于信用权认为也是一种财产权。按照这些学者的看法,所谓法人的人格权就是财产权,它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和其它的法律保护,而不应当人格权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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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团体的人格权,在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之下,可以说所谓法人的人格权已经沦为财产法上的内容,并不具有人格权利的本质内涵。〔35 〕endprint但问题是,尽管 商法相关的内容。” 〔39 〕而民商事人格平等保护观念的树立以及民商事人格逻辑混同的纠正都有赖于独立成编的人格權法。也就是说,遵循民商合一体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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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它成为了人的组成部分,那么权利就将回指主体自身,导致主体与客体的混同。这就意味着权利在这里的存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律对于人的保护,就 本质区别而将两者并列规定。更有甚者,该草案第2条还不得不令人扼腕叹息地明文规定“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此等规定,虽无历史可以倒退,但其“创新”,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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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他的国既非效法于家,也不混同于私人社会,而是地上行走的人格神,一个政治神话。 然而,在从个体通向公共伦理的西方道路上, 的社会对应的若既非国家理性,也不是个体利益,譬如私人企业无疑是私法人,国家机关则是公法人,那么,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机构的性质就颇为模糊。于是,此处必然要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01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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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他的国既非效法于家,也不混同于私人社会,而是地上行走的人格神,一个政治神话。 然而,在从个体通向公共伦理的西方道路上, 的社会对应的若既非国家理性,也不是个体利益,譬如私人企业无疑是私法人,国家机关则是公法人,那么,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机构的性质就颇为模糊。于是,此处必然要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662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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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它成为了人的组成部分,那么权利就将回指主体自身,导致主体与客体的混同。这就意味着权利在这里的存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律对于人的保护,就足以 的本质区别而将两者并列规定。更有甚者,该草案第2条还不得不令人扼腕叹息地明文规定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此等规定,虽无历史可以倒退,但其创新,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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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它成为了人的组成部分,那么权利就将回指主体自身,导致主体与客体的混同。这就意味着权利在这里的存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律对于人的保护,就足以 的本质区别而将两者并列规定。更有甚者,该草案第2条还不得不令人扼腕叹息地明文规定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此等规定,虽无历史可以倒退,但其创新,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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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它成为了人的组成部分,那么权利就将回指主体自身,导致主体与客体的混同。这就意味着权利在这里的存在是没有必要 的,因为法律对于人的保护,就足以 的本质区别而将两者并列规定。更有甚者,该草案第2条还不得不令人扼腕叹息地明文规定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此 等规定,虽无历史可以倒退,但其创新,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773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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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它成为了人的组成部分,那么权利就将回指主体自身,导致主体与客体的混同。这就意味着权利在这里的存在是没有必要 的,因为法律对于人的保护,就足以 的本质区别而将两者并列规定。更有甚者,该草案第2条还不得不令人扼腕叹息地明文规定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此 等规定,虽无历史可以倒退,但其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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