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在MBO过程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一种典型方式。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我们绝不能因为大多数MBO是由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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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而贪污罪的刑种虽配置有死刑,但无罚金刑,最低处罚为免于刑事处罚。再从量刑情节比较,贪污罪是以数额为基础,附加情节条件。而盗窃罪是以数额和情节 。对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概括性犯罪主体规定,应当取消,防止司法的随意性而出现处罚面过宽的现象。修改刑法第383条的刑种配置,增加罚金刑,以此加大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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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九)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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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 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8·卫二·6 法〔研〕发〔1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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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即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 的罪名,给子不同的处罚,既能体现共同犯罪人对自己所参与的犯罪行为负责的原则,又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第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是刑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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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有的代表提出,贪污罪的主体中未能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 ),但如受本单位委托管理某项国有财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之予以非法占有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司法实务中应当注意,这类人员只能作为贪污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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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待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了线索,得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持有的巨额财产属于贪污所得或者属于受贿所得,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定罪;对没有证据证实是贪污受贿所得而本人又不能说明来源的,则按该罪定罪处罚,使该罪成了贪污罪、受贿罪的随附罪名,难以承担其对惩治贪污受贿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缺陷的补救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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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犯──共同犯罪形式的想象竞合犯。依照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处罚原理,即从一重处断,一般应定贪污罪。当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侵占行为时,如 部分实行行为,继而又教唆、帮助无身份者实施其余部分的实行行为的,则可以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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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根据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应高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罪。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 的困惑、《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侵占罪,按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由于贪污罪比侵占罪量刑幅度重,因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从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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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作了修订,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 的,要根据受贿罪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补充规定》第2条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处罚:对受贿数额不满1万元,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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