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专章讨论成罪后的不同具体形态便实有必要,也与刑法总则的条文序列紧紧对应。对共同犯罪与罪数(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在体系设置上的考虑,其理由亦与此基本 形态上便只能采一种阶层式的构造,必须先行对客观的违法行为作出准确界定是否该当于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属于违法。在此层面,两重样态的行为其意义均完全相同,均具有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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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专章讨论成罪后的不同具体形态便实有必要,也与刑法总则的条文序列紧紧对应。对共同犯罪与罪数(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在体系设置上的考虑,其理由亦与此基本 形态上便只能采一种阶层式的构造,必须先行对客观的违法行为作出准确界定是否该当于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属于违法。在此层面,两重样态的行为其意义均完全相同,均具有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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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由于所教唆的对象属于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而不能与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教唆人按照间接正犯处理。[51]我国的司法实务一般倾向于这一立场。[52]很 ,而现在取而代之者,当属世界各国之黑帮组织。[66]所谓利用组织的支配之幕后主使,是否构成间接正犯(正犯后的正犯)?对此,罗克辛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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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缺少行为要素,构成共同犯罪自无可能。在这种情形下,要么是两个单独的犯罪,要么一个是犯罪行为而另一个不构成犯罪,亦无是否实行过限之问题 、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292页。 [17]陈家林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6-149页。 [118]陈兴良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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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在客观上也将他们结合成了一个实行行为共同体,最终可以按照主客观相统一之原则认定其构成共同犯罪。在竞合过失中,由于各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共同注意 犯罪结果时,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过失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存在着决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就是通过过失犯罪理论中危险分配理论与信赖原则体现出来。因为,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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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既遂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否意味着教唆他人犯罪,他人已着手实行而犯罪未遂的,就不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呢?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条第2款中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无疑是指教唆犯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因为从法条或语言表达的顺序来论,既然前面说的是被教唆人犯了被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91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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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任何疑问,没有必要用实行过限理论来解释。(25) 虽然笔者并不认同上述狭义论者基于犯罪形态定义所进行的论证,因为其中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但其结论值得肯定。笔者也 ,则缺少行为要素,构成共同犯罪自无可能。在这种情形下,要么是两个单独的犯罪,要么一个是犯罪行为而另一个不构成犯罪,亦无是否实行过限之问题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71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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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起点而不能以自然人数额为标准。因为单位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首先要求两者都必须是犯罪主体,这就决定了必须根据单位的数额起点来确定。相反 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在评价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并以此来决定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在入罪标准上将单位被害人与自然人被害人的差异化损失数额加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16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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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犯过限行为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样态考察。 (一)以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在构成要件上是否具有重合性为准,可将实行犯过限行为分为重合性过限行为和 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重合的情形。在重合的限度内,实行犯与其他 共同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超出重合部分,则属于过限行为,由 实行犯独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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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既遂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否意味着教唆他人犯罪,他人已着手实行而犯罪未遂的,就不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呢?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条第2款中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无疑是指教唆犯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因为从法条或语言表达的顺序来论,既然前面说的是被教唆人犯了被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9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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