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 ,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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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主体。在承继共犯的场合,后续加入的行为人没有与前罪行为人进行共同犯意的联络,那么按照身份犯的观点,帮助行为人不能继承身份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这里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时间发生间断,基础行为实施场所与后续行为的场所分离,行为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例如;行为人盗窃完成刚出被害人家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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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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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犯罪中,行为人可能并没有分担实行行为,但是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出谋划策、鼓动其他共犯人,或者提供工具、安排计划、指挥实施等等,因此对于整个犯罪的完成来说起到了 的起点和既遂的临界点无从确定,以及无法解释与构成要件密切相关的身份犯等问题。因此,区分制在正犯共犯区分问题上的学术史,只能说是一部邯郸学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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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犯罪中,行为人可能并没有分担实行行为,但是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出谋划策、鼓动其他共犯人,或者提供工具、安排计划、指挥实施等等,因此对于整个犯罪的完成来说起到了 的起点和既遂的临界点无从确定,以及无法解释与构成要件密切相关的身份犯等问题。因此,区分制在正犯共犯区分问题上的学术史,只能说是一部邯郸学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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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这里所谓公务,是指依照法律所进行 ,对股份制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贪污罪的前提条件;对股份制企业人员身份的认定,是认定股份制企业中贪污罪的基础;对股份制企业中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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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刑法第163条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之间并没有逗号,这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认定区别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索取收受财物行为都需要满足为他人 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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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共同滥用执行权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中,往往存在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对此类共同犯罪如何定性学界认识不一, 构成本罪。因此,无身份者利用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滥用执行权的行为,只能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共犯论处。 概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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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的内设机构符合构成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国家机关并未知情,就应当定内设机构犯受贿罪,当然,如果国家机关事先知情,表示默许,或事后收取了贿赂,当然应定 ,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以受贿共犯认定。理由是:其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虽然其不符合该罪身份要求,使其用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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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危害行为。 (一)特定的时间 我们在分析犯罪主体时,曾经谈到具有罪犯身份的人,只有在依法被关押期间实施刑法315条规定的行为时,才能构成本罪 责任。 两人以上共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犯罪的,构成本罪的共犯。 (二)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是指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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