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中,已形同虚设。客观统一的物权变动外观识别制度-公示公信原则以及其内涵的主观恶意失权因素,使得善意取得制度的安排左右不是、无所事事而显有多余。事实上,善意 示公信原则之中,作为公示公信原则适用的除外条件-恶意失权。作为静态利益与动态利益保护的衡平,将占有脱离物也作为不适用公示公信原则的除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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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认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处分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在第三人为恶意的情形下,其不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从而对抵押权并无影响,进而排除了 追及力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物权理论认识上的误区。传统物权理论认为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其中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最重要的权能,认为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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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的确存在公信制度保护不了的领域,也仅仅是无因性保护的不当扩大(将恶意与重大过失者纳入保护范围)而已。反对物权行为的学者认为Heck的主张至今也有 的返还,不得再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所有权的返还,但是,所有人得请求所有物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此即所有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竟合,权利人可择一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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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泛适用。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 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不管原因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不管第三人取得财产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以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这完全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私法本意。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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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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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近代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亦未真正形成,有关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委之占有(Gewere)法体系调整。[④]就罗马法而言,之所以“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是因为 “乃罗马法所有权概念的继受以及商业的发展使然。” [18]二、善意的异化 善意恶意本属道德之域,可随着法律自身的演进,也慢慢将其纳入了法律视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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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和保护或者说排他是最有效率的,无论是对于当事人还是就社会整体而言。对于动产,占有或交付具有一种权利享有或变动的天然表征,因为它与人们的日常交易常识和 也必须看到只要有利益驱动而又没有外在惩罚,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一个机会主义者,恶意的第三人总是存在的,而抑制机会主义是制度(法律)的基本功能。物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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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制度的话,债务人很容易转移财产。要撤销债务人转让行为一般需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这无疑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负担。而且,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可能 的相应份额到工商机关进行判决质押登记,其他财产权利,只要是公示手段与占有分离的,都可以考虑允许设定判决优先权。但判决优先权的设定必须要遵守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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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为善意的即为推定善意。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任何情形下,占有均推定为善意,主张恶意者应负举证责任”.可见第三人受让动产善恶不明时,依法国民法典 。有价证券种类繁多,从形式上可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不记名有价证券,当持有人占有即可获是所有权,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况且有些有价证券,比如标据的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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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取得所有权,无论该标的物是否已经被第三人现实的占有。2.无权处分他人的不动产大部分学者认为在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场合,由于不动产应该进行登记 他人财产,第三人只有出于善意才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第三人出于恶意,则原权利人可以自己的所有权对抗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请求。所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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