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认为,债权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权的损害,债权人也不能依债权关系向其请求赔偿。问题在于,在 免责。但如果第三人不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或佣金,而引诱债务人违反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据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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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未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就特定类型的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时,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或不成立的合同行为。 二、倡导性规范 则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与这种类型法律规定相对应的,就是混合性规范,即有时发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功能,有时发挥效力性禁止性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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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的普鲁士私法规定,对于一般的债的关系,允许当事人根据占有或者登记,赋予其使用收益权以物权的效力。如租赁这一债的关系,如果其标的物是不动产,那么权利人可 的《民法基础论》一书中指出,物权被看作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假的,权利只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物权所对应的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这就是人格主义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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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重要的是在租赁与买卖的关系上确认原租赁合同对于新的所有人(即买主)仍然有效,从而在承租人与新的所有人之间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形成新的租赁 的缓和举措。它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条件关联,即物权行为效力之发生以债权行为有效成立为前提,债权行为无效则物权行为亦归于无效。其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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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权主义为物权法学说上的归纳,目的仅在表达所有权与其标的之间的关系:其一,物权标的的独立性决定了一物之组成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故只有完整的、能够独立 同一出卖人同时购买一张桌子和四把椅子,如果价格上与分别购买毫无两样,则实际上发生了五项财产交易,可以订立五项买卖合同。但为方便,一纸合同足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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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之独立。 授权行为无因性争论的焦点在于,代理权的基础行为与授权行为效力的关系问题,作为授权行为原因的基础法律关系如果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授权行为的 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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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合同生效后,如果让与合同规定债权于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移转,让与人仍然享有债权,尚未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就他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其债权受到限制, :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 这种方案的优点在于,它符合债权让与的传统意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让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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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追及效力受限制。[17] 在抵押担保制度上,是否限制抵押物的转让,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为协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有无限制 上没有任何先例。相反,我国司法实务却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关于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诉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在审理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原告珠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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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面的思考,的确需要仔细梳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各权利人以及各权利客体之间的关系,以探究一物一权原则在此当中是否仍然适用抑或存在例外。如前所述,有学者主张 的公示公信,仅依合同中当事人有关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之效力,而在形式主义的模式下,无论是债权形式主义还是物权形式主义,其所谓形式就是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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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债务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的加入。①古罗马法认为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不能与主体相分离,故债的当事人不可更改,债权不能让与他人,债务 即成立,书面、口头均可。债务承担协议性质为移转债务为目的的合同,其成立生效皆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债务承担协议存在无效原因或可撤销事由被撤销后,不发生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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