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税法。我国的《破产法》第3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中均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清偿。 (二)动产优先权 是指于债务人的特定 立法中,学者主张作如下顺序规定:第一,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保存、清偿、分配、诉讼等而发生的费用;第二,劳动保险费用及最近一年内的职工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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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清偿。破产宣告之后,若要求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受偿权利,往往破产人的财产已被分配殆尽,无法再获清偿,若待其债权到期后再一并对其债权进行破产 也是行不通的。那样扣息会让债权人流血又流泪。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后加一句‵无利息债权不得扣算利息′。在不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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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破产日常事务进行监督,包括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清理、分配方案、破产中其他主体与破产有关的行为等,对破产事务要进行不间断的、主动的监督,直至破产终结。 那些人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呢?本文认为,监督人可以从以下人员中产生:1、债务人企业的职工;2、律师、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3、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之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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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共益费用与共益债务已支付,债务人的财产已所剩无几,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已失去重整的物质基础,如果允许破产企业进人重整程序,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极大 债权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就越高,而且还要承担不合理的机会成本。因此如何避免债务人利用破产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状况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重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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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共益费用与共益债务已支付,债务人的财产已所剩无几,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已失去重整的物质基础,如果允许破产企业进人重整程序,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极大 ,债权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就越高,而且还要承担不合理的机会成本。因此如何避免债务人利用破产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状况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二)重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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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共益费用与共益债务已支付,债务人的财产已所剩无几,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已失去重整的物质基础,如果允许破产企业进人重整程序,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极大 ,债权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就越高,而且还要承担不合理的机会成本。因此如何避免债务人利用破产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状况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二)重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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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共益费用与共益债务已支付,债务人的财产已所剩无几,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已失去重整的物质基础,如果允许破产企业进人重整程序,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极大 ,债权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就越高,而且还要承担不合理的机会成本。因此如何避免债务人利用破产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状况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二)重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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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共益费用与共益债务已支付,债务人的财产已所剩无几,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已失去重整的物质基础,如果允许破产企业进人重整程序,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极大 ,债权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就越高,而且还要承担不合理的机会成本。因此如何避免债务人利用破产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状况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二)重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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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共益费用与共益债务已支付,债务人的财产已所剩无几,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已失去重整的物质基础,如果允许破产企业进人重整程序,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极大 ,债权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就越高,而且还要承担不合理的机会成本。因此如何避免债务人利用破产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状况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二)重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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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共益费用与共益债务已支付,债务人的财产已所剩无几,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已失去重整的物质基础,如果允许破产企业进人重整程序,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极大 ,债权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就越高,而且还要承担不合理的机会成本。因此如何避免债务人利用破产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状况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二)重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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