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措施,如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 。在此不得不提的是,清末民初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还真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实在有必要进行一场严肃认真的有组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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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个方面是既判力与再审的关系。按照既判力的理论,既成的生效判决具有遮断后诉的效力,即一事不再理或者一事不二诉。如果不尊重既判 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对于检察机关的民事再审抗诉,人民法院则只能裁定再审,不存在驳回的问题,而且作出裁定的期限是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并且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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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院长指出,要进一步改革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其首要价值目标是切实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为此要建立更加科学的再审制度,强化当事人申诉与再审的法律地位,以积极 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裁定后,香港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结束后,再视变更结果恢复或终止认可执行程序。[71]这一安排显然提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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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都必须制作正式裁定书,说明提起再审审判或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这一阶段所构成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为“审判监督关系”,其审判对象是原审审判行为,确定 心证,这是法官不敢公开他们的综合判断证据和事实思维过程的原因之一。为了迫使法官公开认证过程,法院在改革中发明了“一事一证”和“查证-质证-认证三部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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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解释中有所体现,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确定“一事不再理”的认定标准 根据新司法解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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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条例》第74条所规定的民事确定裁判。即使其有可能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被推翻,亦不妨碍其作为确定判决被我国台湾法院认可与执行。再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是 承认或认可。[26]因此,上述定义似乎过于宽泛,其中针对程序事项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显然不属于得被认可和执行的民事裁判的范围。但只要是我国台湾法院作成的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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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还包括结束诉讼程序的裁定或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10]我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明确规定再审的对象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争议仅仅在于 的理论改造,并以再审的发动主体提出的不服原裁判的声明为诉讼标的,其中的再审事由既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标的,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攻击与防御方法,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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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 ,明确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范围进行限制。以批复的形式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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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提高了罚款数额;2.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3.细化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4.明确规定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原相关条款修改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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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检察机关对法院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不予 受理的解释;1999年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不予受理的解释等。这种限制的 。这是一次性纠纷解决的要求,即一事不再理的指导思想;三是执行力,即生效判决具有可依法院强制手段实现的效力 .再审程序的制度设计以追求结果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59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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