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学者西田典之教授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具体地、现实地支配了因果流程时,其不作为才成立不作为犯。具体分为两种类型:其一,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具有或者设定了 一罪是合理的,问题是如何说明理由。德国刑法理论认为,在上述案件中,故意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处于不纯正竞合的关系。其中,有学者认为,二者处于法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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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在形式犯罪(即不要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我们可以不考虑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刑法因果关系,不是形式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在 进行了刑法所需要的一定举动就可以直接成立,没有必要特别考虑其因果关系的问题。但是,在结果犯中即在构成要件上需要发生一定犯罪性结果的犯罪中,就必须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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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在形式犯罪(即不要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我们可以不考虑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刑法因果关系,不是形式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在 进行了刑法所需要的一定举动就可以直接成立,没有必要特别考虑其因果关系的问题。但是,在结果犯中即在构成要件上需要发生一定犯罪性结果的犯罪中,就必须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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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事实性因素,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能进行现实地、排他性的支配;二是规范性因素,即法律或法令的明文规定、 作为义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真正不作为犯,刑法分则以各种方式对作为义务作出了明文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129 条、第138 条、第139 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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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下德国刑法的这一裁量减轻规定是否合理。在1962年的德国刑法草案中并未设立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裁量减轻的规定,其理由是:违背诸文献的观点,草案在规定不 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向着侵害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情形中,也就是在不作为行为人的原因设定场合下,才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如果作这样的限制,则这种情形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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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一般认为只有在结果犯的情况下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其他场合则无考察因果关系之必要。但也存在一种过分夸大因果关系在 (即法律所关注的那部分)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第一层次是第二层次的物质基础,第二层次不能超越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因素。在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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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的调控范围,客观上导致纵容犯罪,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要么扩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客观上导致刑法的泛化和刑罚的膨胀,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有鉴于此,笔者认为, “即使是无责行为,其造成的结果仍是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且与无责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先行行为人仍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注:熊选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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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研究都是十分重视的,关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1、肯定说 了难点之一。 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都是主客观方面相结合的,但在不作为犯,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中,还要注重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信赖性关系及排他性的支配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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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才能进行等价判断,那么其事实的认定就成为等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刑法理论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主观说 主要着眼于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 他人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唯有如此,才可能实现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价。 【注释与参考文献】 [1]马克昌.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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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升为法定的义务。在这 方面的例证,如德国刑法第323条作出了一般人助义务的规定,而该规定是纯正不作为犯的规定。所以,将公序良俗本身直接作为纯正不 的是甲的犯意增加,并假借已经存 在的因果力量而得逞。消极地利用已经存在的因果作用以满足欲望,原本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典型的行为构造。在利用前行为的因果力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009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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