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权利人的物权主张相冲突时,登记权利人的物权得到法律保护,简言之即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句话讲,当事人之间的动产物权变动自当事人的合意的生效而生效,只是 对抗变动的动产物权的效力[44]。第四,从附条件买卖看,所谓第三人不应包括买受人的一般债权人的理由尤为明显。出卖人既然仍为所有人,则当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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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上的恶意而言,由于其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为,显然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而不包括重大过失。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恶意并非单纯的故意,于故意之外,尚需有 赘。(2)当事人间的虚伪表示一般无效,但为谋求交易安全起见,虚伪表示的当事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3)债权人撤销权中,就有偿行为而言,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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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从其含义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原所有权人、无处分人和善意第三人。它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原所有权人与善意 》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该《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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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适用至处分行为。这样的情形主要包括为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过度担保,[15]违反善良风俗的财产移转行为,让与于无财产之第三人,以使债务人胜诉时无法收回其 。但反过来,却不能说没有登记就没有物权,此处理由已如上述。至于一般登记,更是从否定的角度立论,仅仅是承认未登记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接着我们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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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核心内容。如何确立第三人善意的判断标准是个关键问题。王泽鉴先生指出:“善意为法律概念,具体案例应如何认定,则为事实问题。一般认为,应斟酌当事人、 恶意将公司股权出质,此时应不应该适用权利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适用,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却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如何平衡这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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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面我们对担保物权适用善意取得的情绪进行逐个分析: 首先动产抵押权,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表示当然不能约束真实所有人。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协议并将担保物转给债权人占有的行为,为一种物的担保方式。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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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产与债务人。本文认为,撤销权行使之后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效果得否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应取决于法律又无明文规定,而应综合无效法律行为当事人造成的权利外观、权利 无效合同的规定。一般认为,因通谋虚伪表示与单独虚伪表示而引起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恶意串通中的恶意系指意思主义的恶意,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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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权利外观、权利外观是否具有公信力及善意第三人主观信赖程度来加以判断转得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其为善意第三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应不得对抗善意 ,受让人的范围还较狭义上的受益人为窄,仅限于经由双方法律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不包括因债务人的单独行为(如债务人的放弃到期债务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从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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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其效力亦应受到限制。(一)、得以对抗之第三人之范围1、出卖人的债权人。包括一般债权人(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是债权人的担保)和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 即有缺陷。(2)、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的理由,在以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发展,否定说过分强调静的安全而忽视了动的安全,而且不利于交易的便捷,增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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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概念的界定,在一般意义上并无 善意取得制度中,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货物”,其含义,就是交易中的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现行英国法所采取的立场与美国法的立场相一致。1979年《英国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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