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爆发未能颁布。民国之后,尽管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了以平政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机关,但对于行政裁判模式究竟应采特别模式还是普通模式一直存在着争议,且 人民自由说。平政院之设原为保障人民自由,如人民对于官吏之处分认为损害权利为据诉讼要求赔偿,或虑官吏左袒,则慎其选任,严定法律,其弊亦易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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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能和条件,它们之间不存在价值判断上的高低之分,在保证国家法律制度对某些案件具有最终解决权地位下,到底选择适用何种救济机制,由当事人从本身利益出发作出决定。 以罚款、罚物、开除村籍、肉刑、游街示众、处死为基本形式,表现出损害名誉、人身伤害、累及无辜的特点,与国家制定法的处罚方式截然有异。 这种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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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司法,包括对于紧急状态下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追究、对于行政纠纷的紧急审理和裁判、对于受损权益予以国家赔偿、补偿的实体和程序法律救济制度;(5)公共应急法制的 不完善(如责令停产停业、强制征用征收、强制隔离、强制检定、其他人身强制措施等造成权利损害后的补救机制不完善);等等。这里以此前的公共卫生紧急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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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和亲睐。如勒内、达维德所说:“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8]“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其次是‘礼’,最后是‘理’, 以罚款、罚物、开除村籍、肉刑、游街示众、处死为基本形式,表现出损害名誉、人身伤害、累及无辜的特点,与国家制定法的处罚方式截然有异。这种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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