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关于抢劫罪客体、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的牵连犯罪、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携带凶器抢夺的定罪、转化型抢劫的行为要求,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转化型抢劫的 携带上述器械,也不论行为人是不是打算在抢夺不成时使用这些器械,只要行为人随身携带有上述物品进行抢夺,都应当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以抢劫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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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枪显然并不具备此种危险,因而不应包括其中。同时,此处的持有行为除客观的携带之外, 还需要有因主观上希望以此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而将枪出示或者表明 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遍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所以,对携带凶器抢夺的都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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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枪显然并不具备此种危险,因而不应包括其中。同时,此处的持有行为除客观的携带之外, 还需要有因主观上希望以此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而将枪出示或者表明持有 ,其危害程度较 之普遍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所以,对携带凶器抢夺的都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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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刀。被害人陈述其不知道被告人乙有刀。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抢夺时携带凶器,符合刑法第267条规定应认定为抢劫罪。被告人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 其刑事责任,归根到底,是有违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3、“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它器械进行抢夺”的认定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11月17日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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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只是解决了如下方面的罪责倒挂问题:即入户、多次、在公共场合针对他人携带物作案,采用公开的方式也可以认定为盗窃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 的凶器无随时使用的可能性,那么就不宜认定为1997年《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例如,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的地点距其所驾驶的汽车相隔20余米,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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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对待,从而放纵了犯罪分子;而控制+逃离现象说主张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携带逃离现场才能成立抢夺罪的既遂,笔者认为也不够科学,因为抢夺罪的主观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354页。) 笔者也认为,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本来是为了实施抢劫,来到犯罪现场后,临时改变了意图,仅凭行为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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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导致的,而非传统刑法理论对秘密窃取行为的解释所造成。[21]还有学者认为,对于携带凶器盗窃的具体个案而言,应当分析其实际情况,若危害性明显较低,即可以利用 但暴力是否一定要对该物实施才能成立抢夺罪?例如行为人推倒被害人,导致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掉落,进而取财逃跑。由于不符合对物实施暴力的标准,不能认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7926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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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主要针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客观上造成的对被害人人身伤亡的现实危险性而言的。其携带凶器的行为具备可以造就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这样一种抢劫的现实环境的功能 抢夺的性质已明显转为抢劫。值得注意的是,当被害人被行为人快速迅猛抢夺身上所携带财物(挎包、手机等物)时,被抢人往往会下意识地护着(夹紧、抓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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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或动作。如明确威胁,如不给付钱财就要当场实施杀害或伤害行为;或者用凶器对准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一般说来,对赤裸裸的胁迫行为的性质在认定上并不困难。 的关于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条款。 按照立法愿意,只要行为人在抢夺过程中携带凶器,无须改变行为方式,也不要求行为人在抢夺财物过程中实际使用或出示凶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373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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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这两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行为人是亮出凶器进行抢夺,显然对被害人构成胁迫或精神强制,符合典型抢劫罪的特征,因而以抢劫罪定罪 要求却不同;⑵就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相比较,在消极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只是“携带凶器”,施加于被害人的仅是胁迫而已,但在积极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则“当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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