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及报酬、责任承担等相关各方面内容在内的一系列规则。本人着重探讨现行破产清算组制度在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建立建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破产 破产企业的名义起诉与应诉,其结果由破产企业承担。本人认为,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或认可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执行破产事务的人,其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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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制度,即“清算组”或者破产“清算组织”,该组织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十五日内成立。在破产宣告前 破产企业的名义起诉与应诉,其结果由破产企业承担。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或认可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执行破产事务的人,其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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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涉及到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人、相关利害关系人、政府、当地社区、政府以及法院等多方面利益,新破产法的制定不仅重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兼顾其他不同的 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相对于清算组,管理人的资格条件一般都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业务经验,并且应当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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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以行政方式干扰一种商业行为。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指定清算组主要针对三类案件:一类是新破产法生效前,一些历史遗留的破产案件;另一类是新破产法生效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我国对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规定方式采用了这种方式,即由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权。此外,为了使管理人的获得报酬权利具体化。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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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配合,有利于提高破产事务管理工作的效率2。 2、随着时代的发展,清算组应逐渐退出破产程序。 从新破产法确定的管理人范围可以看出,我国管理人任职的积极 局限于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单个债权人也可以行使异议权。任何一个债权人如果认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能尽到善管注意义务,不能尽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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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 清算组的,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第—百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上述案件,应列提出申请的股东或债权人为申请人,清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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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⑶其一切活动受法律保障。前身清算组虽不是法院的职能机构,但却是法院指定并授权的执行机构,其合法活动若受破产企业有关人员 关系到许多社会问题,用政府部门人员来把关,看似必要,实则不然。国家可以先行就清算组的组成制定一系列比较完善的相关政策,待重新制定破产法时,用法律固定下来,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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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一般称这之为“破产管理人”,日本法则称之为“破产管财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这些不同的称谓反映了立法者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性质的不同考虑,但 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⑶其一切活动受法律保障。前身清算组虽不是法院的职能机构,但却是法院指定并授权的执行机构,其合法活动若受破产企业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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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制度,在其选任方式上也发生了改变,即由法院商同同级政府指定清算组成员变为破产管理人由法院直接指定,这体现了破产立法的意图,即尽量消弱行政权在 多层次、多元化主体的监督制度,以实现对破产管理人的有效监督。破产法规定了法院和债权人的双重监督体制,但由于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管理人选任问题上的无所作为,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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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部门指定或者聘任。 理由是:(1)清算组若依现行法尽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形成当事人程序地位严重失衡状态。 第三十八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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