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我认为,我国合同法采纳了抗辩权主义。[16] 因此,在此种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 。我认为,撤回权原则上只能向受赠人行使,如果赠与人在受赠人生前没有向他行使撤回权的,则赠与人的撤回权将随着受赠人的死亡而归于消灭,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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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08条、第416-417条、第419-420条等都规定了赠与人撤销权制度。我国作为一个立法后进但同时却可发挥后发优势的国家,也继受了 。我们认为,撤回权原则上只能向受赠人行使,如果赠与人在受赠人生前没有向他行使撤回权的,则赠与人的撤回权将随着受赠人的死亡而归于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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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建议稿所设计的相关清偿遗产债务顺序也未能避免此弊端[39]。同时,被继承人生前为了确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能够得以履行,往往通过在遗产上设立担保权的方式而作为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3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第1编继承和第2编生前赠与及遗嘱;《魁北克民法典》(孙建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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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问题做粗浅论述,起抛砖之作用,恳请业界同仁指正和关注。 关键词:附义务赠与 单务合同生养死葬 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 收益和处分等四项权能。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行使处分权能的行为,应予以办理。第三种意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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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这一规定,出生前或者出生过程中的人是胎儿,胎儿是指自然人未出生但在受胎过程中的一种 、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法国民法典》第906条第1项规定:为有受生前赠与能力,以于赠与时已受胎为已足。第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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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的规定,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通的物。①由于赠与行为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此对有些限制流通物如金银、文物(个人所有)等可以 未成熟之“拟制孳息”(本文用“拟制孳息”一词以阐清文意),在出生前与母体同呼吸、共命运,是母体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否则,则其生命健康就有遭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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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 首先,未成年人受赠股份取得股东资格,不负担任何附加义务。只要对未成年人赠与股份附有负担义务的,无论对该负担义务履行的结果是否有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最终 史尚宽书,第150一153页。 [15]赠与分为死亡原因的赠与和非死亡原因的赠与。非死亡原因的赠与也称生前赠与,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通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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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笔者认为,撤销权原则上只能向受赠人行使,如果赠与人在受赠人生前没有向他行使撤销权的,则赠与人的撤销权将随着受赠人的死亡而归于消灭,即 人经济陷于困境可否作为法定撤销权行使的事由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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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 首先,未成年人受赠股份取得股东资格,不负担任何附加义务。只要对未成年人赠与股份附有负担义务的,无论对该负担义务履行的结果是否有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最终 史尚宽书,第150一153页。 [15]赠与分为死亡原因的赠与和非死亡原因的赠与。非死亡原因的赠与也称生前赠与,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通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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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德国成法认为取得所有权的问题不是买卖行为中独有的,而是几种债的关系(买卖、赠与、互易)中都有的。把这个问题另行规定,以免重复,更好一些。何况从法律行为 把继承规定在《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第一章:继承;第二章:生前赠与及遗嘱,第五章: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以之与买卖、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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