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的心态不是衡量行为人对整体犯罪之罪过的主要因素。换言之,行为人对间接结果的认识可能性或者抽象性认识,不属于刑法上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所要求的内容。或许 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97页。 (26)参见张明楷:《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和刑罚》,《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27)参见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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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提出一个统一的可操作性的标准,还是有赖于对刑法基础理论进行研究和发展。 二、犯罪结果分层说的证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一犯罪手段对于被害人死亡而言,没有类型性的危险。参见张明楷:《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该一理论下文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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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 刑法之所以把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是因为金融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民心的安定,而抢劫金融机构的经营 。②但是,笔者认为,刑法第263条是把抢劫数额巨大作为加重犯来处罚的,其处罚的标准是抢劫的结果,即只有犯罪分子实际抢到了数额巨大的财物,才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915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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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 刑法之所以把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是因为金融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民心的安定,而抢劫金融机构的经营 。②但是,笔者认为,刑法第263条是把抢劫数额巨大作为加重犯来处罚的,其处罚的标准是抢劫的结果,即只有犯罪分子实际抢到了数额巨大的财物,才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678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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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17]有的学者提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仅在于着手实施犯罪之后,危害结果是已经实际发生,还是尚未实际发生但可能发生。[18]显然,按照上述学者的理解,只有 犯、行为犯等基本罪的类型本来就没有处在同一个层次上,因此,无论是将结果加重犯列入结果犯之中还是将二者相并列,均是一种理论上的错位。如在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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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在我国刑事法典中存在与量刑有关的身份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身份加重犯相对应的是我国只有法定从重处罚的身份,而没有法定加重处罚的身份,笔者 法定从重情节,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欠妥。情节是指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是与结果相提并论的,与结果是针对后果而言一样,情节是针对行为而言的,而身份很显然不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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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见,在立法上杜绝复合罪形式才是明智之举。 四、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的提出,其实是由于对具有双重危害结果的犯罪的 与结果加重犯区分开来,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结果加重犯,它在仅出现基本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可构成犯罪。(四)这两个危害结果由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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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结果,是构成该类犯罪的必要要件。2、该类犯罪的罪过形式,即复合罪过是间接故意 结果加重犯区分开来,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结果加重犯,它在仅出现基本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可构成犯罪。(四)这两个危害结果由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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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情节之一的抢劫罪,属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无论财物是否抢到手,都应认为成立抢劫既遂[2]。《最高人民法院 原则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未提及加重型抢劫罪是否存在犯罪预备、中止这两种未完成形态。本人认为:刑法第二百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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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回避义务的。[14]对于交通过失犯罪来说,它们本来就是行政法规违反的结果加重犯,遵守这些法规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援引交通管理法规来判断驾驶人员是否 当行为人没有采取在当时情况下通常人对危险应该采取的回避措施时才能承担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过失责任,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司机当时没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677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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