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投机,应当属于违法行为乃至犯罪,对出资额也无返还请求权。然而,在我国的集资案中,司法机关不处罚出资者、承认出资者的返还请求权、政府帮助弥补损失,这种无视出资者投机 英)马林诺夫斯基、塞林:《犯罪:社会与文化》,许章润、么志龙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31。 [8]梁根林:《刑事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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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学者认为,通常所说的不能犯,实际上就是未遂犯的一种 。对于这种行为,除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以外,都应当以未遂犯论处。参见马 克昌 但担心被害人死亡也是常识性的事情。因此,判定 被告人行为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违法类型。参见日本《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 》第24卷第1号,第16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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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没生效就无所谓对错,如果没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就不应该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由一审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判,虽然基于 对每一起错案线索进行调查并提出是否属于错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哪么由谁来承担发现错案和进行初查的职责呢?根据违法审判责任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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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 出言挑衅并逼近,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于欢是在人身自由受到违法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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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了作为义务的形式框架和罪刑法定的不可调和性。 其次,二元论作为义务有悖于实质的违法观。一般认为,作为义务判断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段进行,而构成要件是用来 的不可罚性。有学者为了解决该困难提出四来源说,加入法律行为,并认为自愿接受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24)该说存在致命的逻辑缺陷。因为该说通过法律行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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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责任。 换言之,如果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内幕交易不应当被视为违法。例如一家投资银行如果受客户的委托,对收购要约的潜在目标公司进行调查, ,另一方面通过持有对手公司的股票而牟利。[59]这不仅是合法的(除非公司明文禁止这种行为),甚至可能比交易本公司的股票更有利可图。[60] 类似的,知情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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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救仅仅是其当然行为,不是见义勇为,但一旦这部分人见危不救那 么就构成了典型的不作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类见危不救理应而且已经被规定为犯罪,此 毋庸赘述; 或义务的主体在客观上能救且无危险的情况下仍见危不救,从本质上看, 这种行为的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客观上,由于其能救而不救的态度或行为很可能使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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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未经许可而以他人商标来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是一般称的商标假冒。这种行为应予禁止,是没有争议的。 而倒过来,未经许可而撤 、换他人注册商标 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与未经许可而中断他人合法使用自己 的注册商标,都同样属于违法使用。 在中国,过去商标法中无明文禁止反向假冒。而初入市场经济的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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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就不足为奇。不过这样的法律抹杀了人性,利益、道德的多元化,属于不正当立法,如此的“历史根据”不足为训。仔细考察外国刑法中“见危不救罪”的立法背景, 的主体在客观上能救且无危险的情况下仍见危不救,从本质上看,这种行为的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客观上,由于其能救而不救的态度或行为很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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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极有价值,关系双方不愿采取可能危及特殊关系或他们商誉的行为方式。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商誉上的制裁比法不得不给出制裁有力得多。(Macaulay,1963) 也很困难。该研究会的论著趋于抽象,包含特殊话语,局外人难以看懂。社会科学中属于撒克逊式风格的大多数学者将无法看懂他们的论著(至少最初是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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