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 区别于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为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取少量财物行为的定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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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只是作为一种诈骗的手段,因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行为人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考察行为人集资的方法即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 ,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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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进行集资诈骗行为却未获利的情况逃脱制裁。三是非法所有说,该观点认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不仅是为了控制和支配,而是为了在此基础上使用 ,款项大部分用于投资或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小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此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3]。因此在认定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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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强迫交易罪。四川达州市李鹰律师解析:首先,刘二娃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作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 倾向,客观上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共同场所,但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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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要认为梁丽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故行为人客观方面没有实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类是“有罪论”,即认为梁丽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没有主动交出物品等,属于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 对于“梁丽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问题,本人不再予以评论。但是对于梁丽的“后续”行为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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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财物的数额远远超过其实际债权,这就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实质上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索取合法债务显然已成形式上的东西。但如果超过合法债权索取的数额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43页。) 2.索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行为人为索要债务而实施绑架行为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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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损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者弱点想威胁、要挟;以其他方法进行威胁,如利用 行为,但朱某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其主观目的是明确的、单一的,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朱某盗取机动车号牌只是为了达到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目的手段,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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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索取的超过债务的数额不大,则可认定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如何认定行为人索取的数额是“大”还是“小”?由于勒索型的绑架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与敲诈勒索罪具有相似的性质,所以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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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 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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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看的意思表示。且贾某也是趁着钱某转身背对出租车时,迅速开车离开现场并带走财物。贾某的行为对于失主钱某是相对秘密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 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贾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作者简介】 李春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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