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 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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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 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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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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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四章地役权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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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 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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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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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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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地役权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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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规定? (1)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2)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4)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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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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