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第二种观点也是不正确。 结合上述两种观点以及《人损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 损害发生的可然性,或者说如果行为人认真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极有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能够得出上述判断,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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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那么届时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对合同已无关碍,自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之必要。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事变更是 根据不可抗力免责,就是构成违约责任。实际上,这种责任和免责二分天下的局面是不合理的,原因就在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而不可抗力又总是作为法定的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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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对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 原因。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5] 二、抵押权实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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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方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另一方将其物毁灭。 3.数个合同不履行而致损害赔偿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重复损害担保。 4.一个债务的不 ,一般是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或是同一合同不履行行为,债务人的连带关系存在于债务履行的时期,并且贯穿始终。不真正连带债务则是基于不同原因产生的,每个债务都是独立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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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可以从两个角度描述物权变动:一是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二是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 的一个法律概念,世纪初,萨维尼在讲学中谈到,当事人为履行买卖合同而履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包含了一项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物权行为。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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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债务人可行使的一切财产上的请求权。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如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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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除外。即对于移动电信服务经营者而言,即使因不可抗力而发生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也不是必然的完全免责。 3.2 提供者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 1.限制移动 赋予自己通过公告方式变更合同的权利,而没有从限制的角度在合同中约定其变更合同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对用户变更合同的权利作出任何解释,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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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 问题,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更可取,理由是:第一,情事变更的内涵要比不可抗力丰富,它可以包含不可抗力的所有发生原因;第二,很少有国家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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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债务人可行使的一切财产上的请求权。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如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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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除外。即对于移动电信服务经营者而言,即使因不可抗力而发生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也不是必然的完全免责。 3.2 提供者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 1.限制移动 赋予自己通过公告方式变更合同的权利,而没有从限制的角度在合同中约定其变更合同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对用户变更合同的权利作出任何解释,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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