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中,均认为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又称为执行对象、执行客体,包括物、无形财产权、行为等,后者则 得到保护。 [51]这方面的研讨成果较少。可参见潘盛礼:《再审程序中应建立第三人异议制度》,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肖建华、杨兵:《论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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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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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申请执行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之位,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请求清偿。所以,此种执行应当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 不能置第三人的理由成立的异议于不顾。因为对不该强制执行的第三人草率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必将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 六、强制执行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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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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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查封裁定并不当然失效,而是按照各个法院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登记,排列等候,一旦在先查封的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预查封 虚假,执行人员应当告知其通过以下几种渠道寻求救济: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申请,请求撤销该登记;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第三人的虚假登记行为;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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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执行法(草案)中设立执行救济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员不应为一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官声明异议。异议由执行法官审查。这一规定在处理抵销权异议 宜。若经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抵销要件的,则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意见。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抵销请求的,不影响被执行人就抵销权纠纷另行提起诉讼。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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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证明合同(契约)”与证明“追偿债权、物品的文书”是公证机关两种不同的证明行为,而只有后者,即公证机关经审查,认为这种“追偿债权、物品文书”是无疑义 ,是公证债权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此时,人民法院应暂缓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将案外人异议交由出具该公证文书的公证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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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执法官应向制发该证照的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需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事项和具体要求。八是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如对相邻关系纠纷及加工、定作、 ,行使执行实施权的助执法官多而集中,权力较小。按照分工原则,掌握执行命令权和执行异议审查权的主执法官要求由具备廉洁、正派、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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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结束后,除非取得新的执行依据,一般不能对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请求予以撤销或恢复原状,故而提出执行异议毫无意义。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 ,第551页、第522~524页(1975)。⑾参见孙家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8页。⑿参见日本鹿儿岛地方法院196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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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尽管仲裁机构的名称在仲裁条约中没有明示,但通过申请人提起针对中方仲裁的行为已将仲裁机构特定化,从而符合仲裁法第16条关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要求, 但争议的可仲裁性及仲裁庭或仲裁员行使管辖权不得违背仲裁地、裁决执行地的公共政策不因当事人无异议而可以改变,上海分会越权管辖所做出的裁决完全有可能被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95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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