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之范畴。 (三)德国 1.德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非财产上损害,被害人得依法律规定,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德国法上称为相当金钱赔偿(Billige 的倾斜,对痛苦金请求权的范围产生了真切的影响。也就是说,人们已经承认,过错不仅对于是否享有非财产损害请求权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对范围具有决定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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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4)刑事案件立 %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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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后果、获得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的情况及其所表现出来的惩罚欲望,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等。[38]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还有一些特殊的 十分重要。 推行量刑说理制度一方面要求量刑程序的参与者即检察官、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分别就自己提出的量刑建议、量刑辩护意见和量刑意见充分说明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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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才能提起赔偿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只要利益受损就可以起诉。[29] 总而言之,基于过错归责原理的国家赔偿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建基于个人理性的法治制度,它在客观 则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始能免责。[43]而在德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则通过初步证明责任说来分配举证责任,即因为国家赔偿诉讼中,被害人举证存在诸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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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了震慑不足和赔偿不足的情况,而在疾病治愈率高时,让医生承担与其过错不对应的过量赔偿,这与侵权行为法填补损害的主要社会功能不相符。(二)传统 。第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因为法院采纳but for规则,原告不能证明医生的过失是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条件。上诉法院则判决原告胜诉,基于以下理由:在被告的过失作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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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目前 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是,法释[2002]17号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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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19、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 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④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⑤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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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目前 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是,法释[2002]17号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理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557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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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是,法释[2002]17号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理后 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化、法律化。要确立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和精神痛苦程度之原则。明确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精神赔偿标准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819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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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才能提起赔偿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只要利益受损就可以起诉。[29] 总而言之,基于过错归责原理的国家赔偿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建基于个人理性的法治制度,它在客观 则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始能免责。[43]而在德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则通过初步证明责任说来分配举证责任,即因为国家赔偿诉讼中,被害人举证存在诸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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