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一些刑法学者都提出质疑:法学界和司法界在面对复杂的个案时,还有多少人能够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底限?[48]刑事立法上过多的犯罪化,在司法实践中入罪化的实务 化的思考》,《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25]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启示》,《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26]同前注[24],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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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一些刑法学者都提出质疑:法学界和司法界在面对复杂的个案时,还有多少人能够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底限?(48)刑事立法上过多的犯罪化,在司法实践中入罪化的实务 化的思考》,《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25)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启示》,《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26)同前注(24),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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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说、重要作用说和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等学说。 (一)形式客观说的发展轨迹:从严格的形式客观说到规范的实行行为说 在学说史上,较早为德、日学理所接受的 意义:在体系的思考上,一方面,维持了法治国刑法中实行行为的定型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旨趣相契合。另一方面,该说将(直接)正犯理解为亲自实施基本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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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等重罪从被包容之罪中摆脱出来,降低目前包容罪的法定刑,尤其是大量削减死刑,基本上只在故意杀人罪中规定死刑,以达到通过立法技术的 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这一步走得如此之远,是比类推更隐蔽也更严重的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对此应该拒绝。[34] 第六,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实际上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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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论者认为,从形式的罪刑法定到实质的罪刑法定,这是一个罪刑法定原则从初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发展。同样,从形式解释论到实质解释论也 1997年第1期。 [18]前引[17]。 [19]前引[17]。 [20]参见陈忠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21]参见王凯石:《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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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的调整。虽然前者是刑法典的全面修正而后者是刑法典的局部修正,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减死刑罪名的意义不亚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于后者来说,立法者可能需要更大 中追求平衡。自然发明给人带来了物质的解放,法律的发明和改革给人们带来了社会的存续和发展,尚有很多的死刑条款未被法定废止,现实有走在法制前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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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的拟制可以使某种以假为真在不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之下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可成为一般化的类型,即刑事立法上拟制并非毫无节制,应属于立法上的 或者占有的情况很难预想,但事实上随着蓄电技术的发展,对于电气的横领也并非不可能。 ⒁《刑法》第267条第2款。 参考文献 [1]梅因.古代法[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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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物。如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法律格言所表述的一样,罪刑法定原则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 更是最为严重的地区。对此,详请参见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一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田宏杰:《论中国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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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内,这种变化首先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56}在这之后,对法的发展和变革来说,刑法教义学的影响就变得微乎其微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过去三、四十年间 中直接性原则》,1978年,第67页以下;施图博:《德国刑事诉讼中直接性原则的发展》,2005年;伊格诺(注释49引书),第231页以下。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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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而在立法论上则肯定有将其作为侵占罪处理的必要性(30)。 在笔者看来,即便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允许范围内,对于同一解释对象遗忘物也可能会有不同的 的形态,也包含了侵占、背信这样的比较新的形态,其历史的发展亦投射到规定的形式之中。(39)财产犯之所以包含着种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无非是源于成为保护对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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