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刑法》在立法用语上应具有一致性。1997年《刑法》修正时已经取消反革命罪的罪名,而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刑事诉讼法自不应再保留反革命案件的用语。 人为全部或大部分之损害回复。根据《德国刑法》的上述规定,所谓个人之显着给付或个人利益之放弃,并非指金钱赔偿数额的多少,而是指犯罪行为人个人人格上的付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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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在立法用语上应具有一致性。1997年《刑法》修正时已经取消反革命罪的罪名,而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刑事诉讼法自不应再保留反革命案件的用语。 人为全部或大部分之损害回复。根据《德国刑法》的上述规定,所谓个人之显着给付或个人利益之放弃,并非指金钱赔偿数额的多少,而是指犯罪行为人个人人格上的付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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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同一目标,否则就是相对,而非相聚。至于相对方人数多少并不影响目标相同的一方在人数达3 人以上时聚众的性质。一方人数少于3 人不能成为否定多于3 人 明确两点,首先,在聚众斗殴中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并不当然发生转化,因为刑法的规定很明确,转化后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就要求行为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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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于想像竞合犯,无论有多少个罪名可以评价,但是犯罪行为却只有一个。因此,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真实的行为只有单位内部自然人的行为,双重刑事责任论中所谓的 的探讨,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期。 〔3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 - 155页。 〔4 〕张明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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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类型之一,可是,人们不可能了解寻衅滋事究竟包括哪些具体行为,所以,该规定有损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 年 2 项仅在行为之外设置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性条件。但在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不能将该罪中的两个类型作程度差异的解释。所以,大体而言,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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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官员受贿多少多少而被查处,而很少听到某某人因行贿多少多少而被查处,皆为此意,这表明贿赂主体已经由行贿转向了受贿,我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1. 通过行贿方能如愿,是不得已而为之,因而行贿人是受害者,我认为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即得不到利益和行贿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得不到应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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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数量等因素。嫌疑人涉案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属于完全自诉的罪名,法院无权主动改判罪名。2.2参考文书: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 系个体工商户,该酒店从业人员多少、经营规模大小均不影响其在刑法意义上系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被告人刘强作为酒店的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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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是毒品重灾区,三人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共犯,故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判决。 关于本案定性,应厘清以下三个问题: 一、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他人是 为不特定的制毒人员提供制毒物品,也不应以制造毒品共犯论处,否则,设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罪名就失去了意义。另外,根据二高一部2012年6月18日发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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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的概括式表述,范围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现。第二,对于类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过规定,如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走私毒品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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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是毒品重灾区,三人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共犯,故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判决。 关于本案定性,应厘清以下三个问题: 一、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他人是 为不特定的制毒人员提供制毒物品,也不应以制造毒品共犯论处,否则,设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罪名就失去了意义。另外,根据二高一部2012年6月18日发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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