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与反证概念界定上的片面性。在我国(包括台湾地区),通说的观点往往是从证据分类学的角度对本证与反证进行界定。这就让我们不得不接受以下的事实,即 间接事实、辅助事实在诉讼中的实际意义受制于要件事实,其作用相当于证据资料,所以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的对象只能是要件事实。[4]既然证明责任的对象只能是要件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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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合的事实状态,主要包括错误登记和遗漏登记两种情形。在2005年7月向社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被进一步侵蚀。 纵观大陆法系国家成熟的物权立法,其民法典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瑕疵救济模式均规定实行异议登记(日本称为假处分登记、中国台湾地区称为限制登记)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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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澳门、我国台湾及祖国大陆法律中关于当事人陈述的规定,比较分析上述国家和地区如何区分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与非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 证言,也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案件的相关事实提供证言[2].美国原先也以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当事人的证人资格,但后来美国也逐渐放松了对证人资格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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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在日本举办第一届东亚法哲学大会开始,至今已先后在日本、韩国、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举办了六届东亚法哲学大会。第七届东亚法哲学大会的召开进一步增强 ,以合作促发展。推进和谐世界,要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全球治理法治化。在全球化与构建和谐世界的宏观背景下,东亚地区无疑应当在构建和谐东亚方面作出积极回应。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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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与程序就具有重大意义,审判程序公正就显得十分重要;三是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在英美法中衡平法发展的背景,也成为正当程序产生和发展的又一直接原因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又兼采“既判力排除规则”,即适用“一事不再理”的一些例外或补救措施。我国台湾刑事诉讼法对于“既判力”的排除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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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直接影响力的因素是在海淀区法院受理田永案和刘燕文案之前,国内其它地区的法院已有将学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先例。[24]分析至此,在因法官心理路程若隐若现于 ,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和司法审查之关系问题。在当今中国大陆,这是一个既复杂又新奇的问题。言其复杂,是因为它涉及在选择与管理学生、任用和管理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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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价额及上诉理由如何,都不妨碍当事人提出上诉。这与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规定不同。台湾地区和其他一些国家对二次性上诉有一定的限制,如 说是更现实更经济的制度。但到了21世纪的今天,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改善,交通设施发展迅猛,到省城打官司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已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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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选择权法理加以有机的结合,以使当事人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求得一个合理的平衡。如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他们都在构筑一审普通程序的同时,还 ,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不仅如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还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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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拟制的意思,拟制的意思与私法上当事人的自由意思何其相差乃尔!第二,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和托付物,是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事实上,越来越多 疑难问题》,305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28]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不当得利》(二),7页,台湾,三民书局,1991。[29]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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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物法前置的民法典,一般都设立总则,比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以及俄罗斯民法典等。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徐先生指出,这种设计 人格权,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发展比较妥当,这样能够在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取得协调。 大陆法系国家是成文法国家,法官适用法律的顺序是由抽象到具体,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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