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追及力以及为确保战争特别捐的征收而对不动产的追及权。我国学者也主张,因优先权无公示性,故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但也允许有所例外,对于已依法 (哪怕是以挂靠的方式),无疑给人以它属于典型担保物权之一种的认识,这将会对物权的基本特征把握和物权体系的整体构建带来巨大的冲击,此一对现有体制的变革措施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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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作用按照区分原则,即使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如果尚未发生不动产物权登记或者动产的占有交付,则不应认为物权已经发生变动。因此,不能按照合同生效 的除外。 [15]《征求意见稿》第 10条第一款 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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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向采纳登记要件说,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至登记之日起生效。建设部 1、决定抵押权是否成立。已经登记,抵押权成立;尚未登记,则抵押权不能成立。在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至抵押登记完成前这段时间内,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了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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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连续占有,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不动产上的其他物权。该法第1159条规定:依据适当的所有权移转证书和合法的转移所有权登记的效力,自非所有权人处善意取得 。可见,质押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创设质权的合同,不发生效力。所以,时效取得质权不符合质押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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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即成立要件主义、对抗要件主义和折中主义。成立要件主义主要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用,该主义认为,仅有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而无法定的登记 之行为的,发生与其行为意愿相反的效果的法谚,这亦能起到对合同效力的保护作用,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五、 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的立法思考 从各国法例分析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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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效果断不可等视划一。那种把合同中设定移转物权请求权的合意视同物权合意的观点,是武断和错误的,也是将合同中移转物权的合同内容与合意所获得的法律上的 是值得商榷的。所谓变动后物权之现状效力,是指在一个开放的法律关系链中,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或动产占有人,不管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如何,也不管其背后真实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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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就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模式是以意思主义为基础,同时,物权效果的产生还需要有公示行为,即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 (四)德国法上的物权意思主义 德国法创设了物权行为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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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不包含处分权,此即创设物权的内容,又如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占有权和收益权,而依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并不享有这些权利内容 公示只具对抗效力而非生效要件,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仍被广泛地运用并被立法加以强制性规定,不动产公示范围扩大适用于涉及不动产的一切有关行为,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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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登记机关实质审查确定并履行法定登记形式才发生效力,未在登记簿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即为不存在,这类形式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制所采用。但属于权利登记制和 ,《土地登记规则》第27条至第30条也分别规定了权利人须持有关合同和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文件申请登记。(注:类似条文有《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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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商标使用权转让的公示效力方面也应该采取公示要件主义。因为在实践中,许多商标许可使用的合同当事人之所以发生争议就是因为双方对于商标使用的期限和区域约定得不够 的核准,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的合同中存有纰漏,也是无法提醒当事人更正的,这不利于防范纠纷于未然。而在物权公示当中,以不动产登记为例,合同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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