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方继续供给一定量的货物,他方应分期支付价金。此类合同也属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某个时期不履行将构成对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标的物,另一方不支付价金, 时,对方当然可以以前期未为对待给付为由而拒绝自己本期的给付。究其原因在于,就这种继续性双务合同的全期观察,彼此应为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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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功能及立法意旨推导,此时权利人当为因债务不履行而受不利益的债权人。笔者较为同意后一种观点,但认为应具体区分违约原因,可归责的依以上述第二种观点处 设定,不再以给付障碍类型和可归责性为基础,而以根本违约、根本不履行违反义务作为判断合同能否解除的一般标准,又对一些障碍类型,如给付迟延、拒绝履行等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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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 法律行为无效。并且,传统见解认为法律行为之无效以绝对无效为原则,而具有绝对无效原因之法律行为影响公共利益,瑕疵程度最为严重,更须彻底的阻止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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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但撤销权人未有撤销行为,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3)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合同 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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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 因过错责任产生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 过错原则,原《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主的过错,根据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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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出准确的定义。笔者认为,保证保险是由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用,当其不履行合同义务致债权人财产损害的,由保险人赔偿责任。据此,只有中国保监会的定义略显 ,若债务人履行债务,则保证责任消灭。 5、债产生的原因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为依据的保险之债不是原来已存在的债的一部分,而是独立于原债的一个新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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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义务当作一方的协助义务来看待。否则就会无端增加合同当事人的负担,为某些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提出借口。 3、方便义务,此项义务理论上称为协力义务 。 4、减损义务。在《合同法》中防止损失扩大即是法定双方义务。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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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和责任竞合 义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无义务则无责任。因此,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发生承担责任的问题。我国 、多样性,同一违法行为常常具有多重性质,这就可能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发生责任竞合。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附随义务大多规定了以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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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义务还可以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中原定的履行义务,如根据房屋租赁 债之关系,除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外,尚有所谓的Obliegenheiten(暂译为不真正义务,亦有称为间接义务)。Obliegenheiten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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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原因。[11]只有在房屋出租人愿意出卖房屋的这个形成原因出现的情况下,优先购买权才得以产生。若房屋根本就不出卖,或虽发生所有权人之变更,却是因 该买卖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不撤销该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在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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