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权利。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强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结构,过分强调国家管理,主宰当事人处分权,显然同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对外开放的进一步 由于有错必纠原则,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外,法院和检察院都可以依职权发动再审。民事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涉及到的是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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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重要指标。 由此,我们不能不提出下列问题:1、既然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案件的再审,那么,宪法赋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是否还有独立可言?2、向检察院请求抗诉可以不交纳案件受理费,那么,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存在是否增加了诉讼成本?3、由1、2引申出的问题是:是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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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法院法官水平相应较高,就容易做到统一适用法律。 (二)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发挥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就意味着 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并被上一级法院接受后,在可能使案件经过三个审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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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证明对象作必要的说明。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就当事人申请情况、法院同意当事人申请及进行证据调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有争议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按照争议事实顺序或证据排列顺序,重点围绕当事人质证意见中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进行,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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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出 、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情形的;2.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原判决、裁定确有明显适用法律不当情形的。 (三)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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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的主体设定为法院,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主要途径。因为当事人是与判决结果关系最密切的人,《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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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途径有三种:①法院提起;②检察院抗诉;③当事人申请再审。其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是基于审判监督权和检察监督权,它体现的是国家干预。而 、拨乱反正的年代,为老干部平反冤假错案发挥了重大作用。这种指导思想在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实体公正,尤其是个案的实体公正上有着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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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调解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的构想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再审 调解 改进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在国外被誉为东方 主持人资格的认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如日本的民事调解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后,裁判所原则上必须指定一名法官和两名以上的调解委员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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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行使上诉权,基层检察院又没有抗诉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限作了适度调整,如果再不明确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就意味着,基层法院除了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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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纠错程序。依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任何案件只要经过正当程序的审判,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自由立证和辩论,经过作为民众代表的陪审团的判断认定,其判决即真实 程序指对事实上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称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上诉,[④]而且针对原判决的事实错误,只能提起有利于被告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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