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厘清两法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适用范围,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下结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参酌学说和法例,探讨合同行为效力方面的几个 第437条、440条、320—327条)。买卖契约制度有关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对调整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3)物权法的动产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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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书面协议,将还款日期延长一个月,这一变更,应视为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解除了原来的担保合同,因此,南乐县公路管理处(保证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之间的矛盾。这里的债务人应当包括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一定意义上说主债务人与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是共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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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的加入。①古罗马法认为“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不能与主体相分离,故债的当事人不可更改,债权不能让与他人,债务 即成立,书面、口头均可。债务承担协议性质为移转债务为目的的合同,其成立生效皆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债务承担协议存在无效原因或可撤销事由被撤销后,不发生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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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产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法律关系;(3)按揭人(购房人)与银行之间(按揭权人)的按揭担保关系;(4)购房人与银行 。时至今日,学者们已提出了关于非移转占有型动产让与担保成立和效力的许多不同观点,主要有:(1)意思成立主义。该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达成意思合致,让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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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执行人之间,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归于消灭。这不能不令人深思。因为在对合同法适用时,人民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 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3)形成权,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抵销权、因重大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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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认为,债权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权的损害,债权人也不能依债权关系向其请求赔偿。问题在于,在 免责。但如果第三人不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或佣金,而引诱债务人违反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据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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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买受人可以免责。而如果不适用物权行为理论,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消后,所有权不发生移转,出卖人依旧保留所有权,在上述前四 信赖并取得经过登记之权利,又无异于赋予登记以创设物权的效力。可见,登记公信力与意思主义和对登记的形式审查存在二律背反的关系,也缺乏赋予登记公信力的逻辑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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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间的债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而是抵押权本身具有优先于土地上后设立的所有权的效力。在此可以说买卖破抵押权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但不破抵押权。其间自然也不存在所谓债权物权化问题。2、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优先于后成立的他物权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此都有规定。我国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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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权主义为物权法学说上的归纳,目的仅在表达所有权与其标的之间的关系:其一,物权标的的独立性决定了一物之组成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故只有完整的、能够独立 同一出卖人同时购买一张桌子和四把椅子,如果价格上与分别购买毫无两样,则实际上发生了五项财产交易,可以订立五项买卖合同。但为方便,一纸合同足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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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权利人具有推动制裁施行的要求权;在法院-责任人之间,则是责任的归结与执行的关系。实际上,受到诉讼时效约束的正是权利人指向法院的这种“要求权”,权利人指向 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忽略。而在德国法系的民事权利体系中,客体恰恰具有决定性意义。首先,客体决定着权利的性质与效力。以人自身或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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