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认定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才能将乙认定为暴力取证罪的共犯。因为缺乏身份的人难以成立单独正犯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181页。 [24] 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64页。 [25] 参见[日]前田雅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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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认定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才能将乙认定为暴力取证罪的共犯。因为缺乏身份的人难以成立单独正犯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181页。 [24] 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64页。 [25] 参见 [日]前田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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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相互勾结,以实施保险诈骗为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法律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冒名骗赔行为的主体则与此完全不相符合,所以不宜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可以诈骗罪定性。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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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该条款的规定并不能推导出受贿罪的有关条文排除了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条文的适用。所以对于家属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事后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贿赂予以窝藏、 处断说等几种学说。 由于在混合特殊主体共同受贿情形中需要具体考察各特殊身份主体是仅仅各自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在此基础上存在进一步的协作,因而分别定罪说和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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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 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理所当然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作为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贪污所构成的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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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应依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去判断,即决断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但由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复杂性,实践中处理身份犯和非身份犯 讨论: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如何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熊: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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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五金店职员出售螺丝刀的不可罚,而家庭主妇提供螺丝刀的可罚这种明显不均衡的结论;似乎意味着职业上的身份是刑法所没有明确规定的特别的出罪的消极身份, 这是因为,正是这种递刀行为使得被害人的伤害成为可能。义务违反要素,倒不如说是共犯者与被害者之间的关联,即相互作用关系。帮助者自身的法益侵害的归属,就是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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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显然可以成为受贿罪 刑罚,有悖立法本意,有扩大打击范围之嫌。 3.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配偶的职务身份,收受或索取财物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家属收受了行贿人送给配偶(国家工作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157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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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127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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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8961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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