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承认物权行为模式理论,也没有区分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和负担行为(债权行为),而是认为债权合同本身即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在立法旨意上讨论合同法第51条的 效力待定合同使得权利人和处分人法律关系不清,也就埋下了权利(物)瑕疵担保没有合法对象的隐患,尤其对与人体生命生活密切相关的标的物,因缺陷或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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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ction)一词源于拉丁语augere,本意是“增加”,是一种古老又特殊的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拍卖起源于古代奴隶社会,有文字记载的拍卖活动产生于公元前500年,史料 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此外,《执行规定》第93条、第94条也规定了优先权人、担保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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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ction)一词源于拉丁语augere,本意是“增加”,是一种古老又特殊的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拍卖起源于古代奴隶社会,有文字记载的拍卖活动产生于公元前500年,史料中 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此外,《执行规定》第93条、第94条也规定了优先权人、担保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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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即该间接占有据以成立的占有媒介关系)。因此,提单不仅为权利凭证,而且还是合同关系凭证,不仅表彰持有人的权利,更表彰持有人的义务(如未付款提单的付款义务) 对承运人的以返还货物为主给付义务的债权,但银行亦能因持有提单而取得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在质权说下,此担保权利为债权质押;在留置权说下,此担保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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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般原则,但主要在物权法中规定,受物权法调整。所以,可以将债权合同所不能包括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在学理上统称为“物权合同”.这实际上 在主合同不履行时,则对该担保合同产生的效力应该是债上的效力,而实际上,我们怎能认为一个旨在设立担保物权而不是追求债权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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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在德国,主要有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动产质押权、权利质押权、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12]1898年日本民法,则建立了留置权、先取得权、质权 要件时,依法律之规定当然发生,不得依契约使发生此权利之效力。[20]因此,债权合同显然没有了适用的余地。在这里,可以讨论的是,留置权的发生是否能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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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 2.用益功能 典权制度不管是以附买回条件的买卖的形式存在,还是以质押担保的形式存在,这一制度本身都赋予了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设典。 纵然,也会发生只短期使用房屋的情况,这完全可以通过设立房屋租赁合同来解决。 综上所述,房屋所有人和利用人通过设立典权的可能性都不大。也就是说,物权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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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存在一般动产优先权,而日本法则无;二是法国法上的某些动产优先权,如质押担保债权、责任保险赔偿费用等,被日本法排除在动产优先权之外。 依照《法国民法典》第 工程有优先权;4、在租买关系中,依照租买合同取得不动产者,为保证其依此合同产生的权利,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不动产有优先权。依照《日本民法典》第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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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如动产抵押、动产与不动产混合抵押及权利质打破了抵押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及质押标的只能是动产的限制,浮动抵押、根抵押动摇了抵押权的特定性、从属性,抵押 、融资租赁、租买及让渡担保等中受让人所享有的物权系基于合同产生,其内容、效力亦由合同决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这是物权债权化的又一明显体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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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处于被抛弃的边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口头质押合同成立有效,合法占有应受刑法保护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 说是根据民法通则和民法理论来论述所有权的含义的,而民法上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相并列,如果认为刑法保护的是所有权,那么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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