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谈超额抵押权人在此情况下获得担保安全的可能性,单就如何确定物的价值,在实践中就产生很多纠纷,比如是以设定时的价值为准,还是以实现抵押时的价值为准, 是绝对无效吗?这是预告登记制度吗?(五)理解错误“关于顺位保留,在物权法建议草案是这样理解的,顺位保留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可以再次设定负担的物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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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利益实质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为财产当无可疑问,然法律之规范终有某种程度的缺失,致纠纷发生后告诉无门。本文不揣鄙陋,从远距离审视现行财产法体系,认为该体系 尚宽著:《民法总论》,第262页。[23]关于这一过程的详细论述参见马俊驹梅夏英著:《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载《中国法学》199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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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之间因其行使而发生冲突时,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解决标准,那么引入时间因素来作为解决纠纷的标准并无不妥。但是问题在于,在“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的作用 实际上,从来也没有学者脱离开时间因素而单纯地认为“用益物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或者相反。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在德国,将不动产所负担的他物权按其成立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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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的物,而只存在于他物权之中。这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本文作者关于一物一权只适用于所有权而不适用于他物权的论点。其次,集合物不是数个独立物的简单相加, 一致的。其实,即使是在采债权意思主义的法国,尽管公示只具对抗效力而非生效要件,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仍被广泛地运用并被立法加以强制性规定,“不动产公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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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地上权人之间,即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在我国,关于地役权的最大问题,是将地役权与相邻权相混淆 用益人死亡或消失、权利抛弃而消灭。5.典权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不动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找回典价赎回典物的用益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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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赎或找贴,但是若欲有币值不稳时,物价急速上涨,将使回赎或找贴时产生纠纷。因此,于「物权法」就典权为订定时亦应加以相关规定,以为周全43. 3.典物代位物 地上权的比较,可以参阅谢在全,前引注6,第五五八到五六0页。 2 关于典权与不动产抵押权的比较,可参阅谢在全,前引注6,第五五六到五五八页。另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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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起步比我国早得多。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的流转方式日益增多。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日益完善和发达,金融机构不断增多,甚至还出现了各种以担保 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物权法课题组:关于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法学研究》,1995年第二期。 徐远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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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案例中之非法定物权公示方法而交易者,罕有出现纠纷之情形。上述案例说明在中国的广大农村,法定的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制度在很多情况下不存在发挥作用的 ,对不动产物权公示登记机关之统一势在必行,但法院难担此任。我国诉讼法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规定,要求无论审级与地域,法院一律对其管辖之案件,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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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关系中体现得最为清晰。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否必须登记? 按照物权法学理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即必须通过登记才能设立。登记始终 完全的补救。在实践中,经常因为发包人违约而发生承包经营纠纷,例如,发包人随意地撕毁合同,承包人可以以其违约而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应为违约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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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发生的一种推定,即每一个物件都应该有一个所有人。”[1]所有权的确立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使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发展。 (三)物尽其用 先占制度的确立 ;无主的土地,采用先占权利主义。法国民法,关于无主的动产,采用先占自由主义;无主的不动产,采用先占权利主义。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对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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