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体系,也没有一个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但是,自过失侵权( negligence)概念产生之后,这一状况已经发生了改变。 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模式,从 物占有责任类型。[23]但由于许多学者的反对,该草案并未通过,所以,《德国民法典》目前仍然采仅规定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模式。二是过错责任和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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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 [27]社团的目的事关宗旨,因此属于必须记载事项; 2.名称。 [28]德国民法典还规定社团名称应与在同一地点或者在同一乡镇存在的登记社团的名称有 结构以及外部利益相关者。它属于低于公司法的、约束所有公司参与人的规则,它的产生是处于经济效率上的考虑。 [35]所以从本质上讲,章程应该由社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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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 [27]社团的目的事关宗旨,因此属于必须记载事项; 2.名称。 [28]德国民法典还规定社团名称应与在同一地点或者在同一乡镇存在的登记社团的名称有 结构以及外部利益相关者。它属于低于公司法的、约束所有公司参与人的规则,它的产生是处于经济效率上的考虑。 [35]所以从本质上讲,章程应该由社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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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on)即其著例。巴龙首先将法律行为定义为当事人直接指向法律效果(权利之产生、移转、终止、变更与维持)之合法(erlaubte)意思表示。(149)随即又指出, 是批评激烈如施洛斯曼者,亦未对法律行为乃合法行为表示怀疑。 德国民法典颁行前后的教科书中,以合法性界定法律行为之举仍随处可见。例如,时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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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对排他权,或者无排他性, 等等) , 恰恰是将之类型化的必要条件。正因如此, 《德国民法典》总则编无法合乎逻辑地就权利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既然如此, 抽象提取出 关系被侵权行为所破坏) , 民事责任亦非新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或者法律事实(如侵权责任非为侵权行为所生之请求权关系的原因而为其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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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对于该法典的物权法有着根本性的意义(注:在《德国民法典中,不动产的通行解释是“地产(Grundstck),但”地产“包括了土地及附着物 不动产和动产充分发育形成自己完整的体系。尤为重要的是,随着新型物权的产生和物权体系的扩大,传统基于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而形成的自物权和他物权体系日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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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合致而订立,其内容之妥当性亦可因此而受到保障。”3 (二) 契约自由产生的经济土壤。法律上的私法自治原则与经济学上的自由经济思想密切相关。自由资本主义 合同、残疾人遗嘱、借腹生子合同、无效的保证行为等。 与其他国家不同,在德国民法典中专门有一个条款是针对暴利行为的。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和当时德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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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按照我国民事留置权的特征解释,“留置权”本身就是一种以“占有”为前提而产生和存在的权利,因而翻译者为了避免同义重复,去掉了“占有”二字,成为 条均译为“留置权”, 笔者认为这里应为“法定质权”,根据是谢怀试译《德国民法典》全译本中关于“法定质权”之规范(1257条)的附注所列明的商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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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债权请求权相比较,作者归纳出物权请求权的特征如下:1.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享有物权请求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 略得当,体系严谨,内容丰富,足堪借鉴。毋庸置疑,现代物权请求权制度正是自德国民法典方始确立。小结:1.物权请求权为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法律创设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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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认为:“消灭时效适用于几乎所有的请求权”[111],当然也包括物权请求权。2.日本民法典对时效制度采取统一立法的体例。即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统一规定于总则编 本身不归于消灭,实现其权利的诉权也不消灭,惟产生义务人阻止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抗辩权。《德国民法典》为该立法例的代表。[129]我国《民法通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8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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