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解释和适用,决不是极其简单的逻辑过程。刑法中的构成要件是将生活事实的类型化,但它并非是纯粹的经验事实,作为犯罪的成 立条件,从一开始就 保险诈骗罪为例,联系分则条文,阐明法益概念的解释论机能和法益内容对确定该罪构成要件的指导机能。 有关保险诈骗罪的着手理论界存在几种观点:(1)开始实施法定行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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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性因素的观点,在当今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中的绝大多数刑法学者所接受,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到有责性的递进,体现一种从外表、客观为主到内在、主观 大要件。如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罪体和罪责。所谓三要件说,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来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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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为契机,德国学者弗兰克在1907年发表了《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一文,反对仅把犯罪心理要素作为责任内容的心理责任论,提出非难性和非难可能性的概念, 追求刑法的报应目的,而忽略了刑法预防目的的实现。 如前所述,在日、德等国,犯罪构成要件是积极的构成要件与消极的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在对积极要件进行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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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作为行为刑法的根本范畴,实行行为的众多问题需要在理论上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其典型类型及所涉及的解释论问题作必要探讨。 与共同的实行行为。 单独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由一人实施或者虽然由数人实施但行为人之间并无犯罪意思联络的情形。 共同实行行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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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论者认为:历来行为论的通病,都在于把行为当成法律的构成要件评价之前的东西来考虑的, [2] (P45)这是一种纯粹行为论,应当把刑法当作在根本上是以 上了同义反复或概念真装。[11] (P81)因此,胡萨克用事态这样一个词汇代替行为来统合犯罪的各种样态,以人们是否能够对事态加以控制为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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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这一概念之中,将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只具有事实性质的构成要件这一要件,提升为犯罪成立要件的总和。但这一犯罪构成体系的根本缺陷在于以下三点: ( 的本质。例如苏联学者指出:根据苏维埃刑法,犯罪的实质就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每一犯罪永远是而且首先是侵犯社会主义国家利益的危害社会行为。社会危害性是每一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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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性因素的观点,在当今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中的绝大多数刑法学者所接受,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到有责性的递进,体现一种从外表、客观为主到内在、主观为主 大要件。如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罪体和罪责。所谓三要件说,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来是密不可分的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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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强调的是,加重结果虽然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所能够评价的范围,但这种结果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基本犯的罪质,而只是使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罪的罪质 商榷。 首先,对重伤结果是否超出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关键要看这里的构成要件是针对基本犯而言还是针对加重犯而言的。在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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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事后行为称谓不妥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 虚假供述的正犯行为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而不处罚,而作为共犯行为也没有期待可能性应该是因果共犯论立场的归结;从刑事政策上看,因为考虑本犯自己的正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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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德国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其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贯彻的是罪刑法定思想,即不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是不能够进入刑法的评价 从认知科学视角来看,认定一个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否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首先是感觉某种社会危害性行为有可能符合了刑法当中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在这个前见存在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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