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使用的规范工具就是隐私权的保护。在秘密侦查的使用过程中,特别是主动型侦查进行中,侦查机关往往对侦查对象的人身权、财产权并没有进行直接干预,而是主要干涉了 没有必要再把隐私权解释为宪法上的权利,因为我们没有宪法救济的渠道。所以我们要加强对隐私的保护,主要还是通过民法的途径来救济,使它成为一种民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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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的合理限制 正如前文所述,惩罚性国家赔偿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侵权者的惩罚、威慑和对受害人的保护,而其功能的现实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惩罚性国家 以上的,惩罚比例为1:1一一1:5,同时法律科学地规定一个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上限。 (2)人身权 对于人身性侵权,基于补偿性赔偿金本身数额确定时存在一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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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所谓损害,应理解为既包括对财产权的侵害,也包括对人身权的侵害,既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在此所谓赔偿,应 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抽象行政行为对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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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看到,至今为止,还没有任何机构和团体是专门为保护男性合法权益而设立的。而对人身权的侵害,产生的后果会很复杂,通常受害人社会评价会降低,社会评价 还是非财产损害,加害人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限于财产赔偿的方式,还包括《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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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完整的体系。从该角度讲,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的范围正在逐渐扩大,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除了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利之外,还包括一些合法利益。因此必须通过对 也仍然要承担责任。尽管合法利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合法利益本身没有公示的功能,对行为人来讲缺乏一定的预见性。该不可预见性体现在:第一,不知道何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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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摩擦,否则人人将因彼此过度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胜其扰。只有当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是维护个人价值或者社会秩序之必要时,对其给予赔偿才可能获得正当性。为此 理解为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将其文义理解为行为导致他人发生财产、人身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更符合立法的本意。因为,《民法通则》立法之初显然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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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发生责任竞合。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附随义务大多规定了以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因此,违反附随义务就有可能侵害这些绝对权,由于这些又是 ]、[6]、[7]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2]蓝蓝:《对缔约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南开学报》,2000年第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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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们虽然主张,在对付经济犯罪时,刑法以外的预防性行为比各种事后的刑事制裁都更有效, 过去,相应的民法或者公法保护机制的建立,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被疏忽了, 为了在经济刑法、环境刑法、医事刑法等领域中应对风险,刑法对社会的保护出现了保护前置的普遍现象,刑法学界不得不反复思考最后手段原则是否得到遵守和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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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后者,《民法》的救济方法是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或返还所有物(搬走杂物、返还汽车等)。 (二)我国物权保护机制立法现状。《物权法》第三章规定了物权的保护,且是 分别作为物权性的保护机制和债权性的保护机制分开规定于不同的法典中。 3.德国立法注重对于物权人利益受损的填补救济机制的建立,将其和人身权等绝对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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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 在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 赔偿,是为了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有利于缓和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同时也是为了惩罚和教育致害人。因此,建议在修改《产品质量法》时,对精神损害赔偿加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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