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门创造的,目的在于将它与债权法上的合同(Vertrag)明确的区分开来。[1]无因性原则与分离原则不同,它是指作为履行行为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作为物权行为的 ;而否定无因性原则,则买卖即使有瑕疵,买受人取得的物权也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即由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所表征的法律物权,而不是真实的物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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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在不动产物权(如房屋抵押权)和权利物权(如专利权质权),顺位以登记为标准,在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标准。[8]至于当事人约定的设定物权的合同,在其 年版,第35 页。 [3]参见苏永钦:《关于租赁权物权效力的几个问题》,载《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338 页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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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动产之转让,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鉴于上述规定,银行对于由不动产为担保的信贷审查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既要关注作为担保的不动产 环节中去,并重点关注依法占有和约定占有对物权效力的影响。 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 《物权法》就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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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所谓更正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人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的错误而进行的予以更正的登记。法律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一旦登记就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但是国家登记机关的登记 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在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转让中,在债权合同缔结后,因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未成就时,权利取得人不可能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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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债权作为现代民法权利的两大支柱,最主要的区别是物权系绝对权,物权设定奉行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效力以及物权变动的要件都由法律规定 的合同等文书,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不经公证,无约束力。” 综上所述,将法定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有其客观必要性和内在合理性。我国目前正致力于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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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登记具有三项作用:(1)保全作用。即在不动产的债权行为(如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和不动产物权的移转之前,虽然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的持有人已经承担了未来移转其所有权或者物权的义务,但因为合同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仅仅依靠债的请求权,债权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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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商品房预售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果开发商届期不交屋并办理产权登记,预购人有权直接依据预售合同请求办理过户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二)预告登记的适用 对抗效力,一般而言,称为“保全顺位的效力、预警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和满足的效力”。预告登记之后,不动产物权人对不动产所为的处分行为,在妨害已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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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可类推适用日本民法关于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问题,从《日本民法典》第561条和562条规定来看,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出卖人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同时该法典第605条规定,不动产租赁实行登记后,对以后就该不动产取得物权者,亦发生效力。即土地租赁经登记后,得对抗新所有人。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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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公示,为保全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的目的而设,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预告登记尽管已经表现出个别物权效力,但各国立法中都没有将其列为特定 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违约而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种种情况会发生。为保障不动产物权交易的迅捷和安全,预告登记制度创设符合客观需要。预告登记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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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台上字第1436号判例)学术界亦持此主张,王泽鉴先生认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设立不动产抵押之债权契约后,第三人(债务人)即负有依约履行之义务,易言之,应 请求注销登记。(3 )在因主债权无效等原因而生的注销登记中,其性质为物权请求权。因为担保合同效力从属于主合同,主债权既已无效,其抵押权当然无效,抵押人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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