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未被司法部门所理睬。 折衷说认为: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 钱等要求,对方便报案来加以报复)。然而,在其他刑事诉讼中,借故报复或捏造事实的可能同样存在,诉讼并不因之而取消。 四、肯定婚内强奸的刑法学理由 首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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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乃世界妇女人权保障的必然。婚内强奸在中国作为客观事实的普遍存在,从客观事实到法理事实的艰难演进。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 一个系统群体性心理的反常。 性科学应当告诉我们,性欲是人的本能,但是性欲本能必须服从于一定的有意识的调节。对于处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丈夫,其当然可以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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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同样,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判中查清损害的事实,区分过错的有无、大小和程度,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 一年内另行起诉。由此可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而且也只有在婚姻当事人提请离婚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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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双方才将这种权利各自收回。我们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丈夫即使违背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只能是说丈夫滥用自己权利。所以说,对新 ,并非不告不理,如果机械套用刑法第236条, 那么只要司法机关掌握婚内线索和事实情况,就得依职权行使立案、侦查、拘留、逮捕、公诉、审判、执行权。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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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婚姻当事人必须以慎重的态度对待离婚问题,我们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也要反对轻率离婚 的过错持谅解态度,且在思想上以诚相见、生活上体贴关怀等争取和好的实际表现,事实证明双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的,应当着重调解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如经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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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维?维尼吉克托夫曾经指出的,在确定苏维埃民法的对象时,我们的任务是要指出这一规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在讨论过程中,曾经 仍然采用恩格斯的话。同时,作者对苏俄民法典抛弃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土地、劳动和婚姻关系排除出民法典表示赞赏,认为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分别列入不同法律部门进行调整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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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笔者将依据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的实践和柬埔寨红色高棉时期的事实,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中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规定,具体地 高棉的暴行很多,本文中我们研究的是在它统治期间的逼婚问题。 2.红色高棉时期的逼婚。红色高棉基于其变革的目的,传统的婚姻体制被打破了。实际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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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但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探讨。在此,笔者认为,在我们的未来民事证据法立法中,如果能够正视这些问题,可能效果会更好一些。 一、 该 另一方面,没有把握自认的对象与性质。自认的对象是事实,自认的性质是事实行为的一种。既然是事实行为,不存在意思表示真实与否的问题,而该条却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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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 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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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于是要么篡改年龄,骗取结婚证,要么干脆婚外同居。在国家的严厉干预下,事实婚姻反而有增无减,以至于到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是他所规定的内容,而是他所欠缺的内容。[30]另外,尤其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德国商法典在促进法律发展,保持法律和社会进步的通约方面,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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