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不确定,动产债权、质权、抵押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缺乏理论上的深层次的探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如何以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举证责任不清,致使当事人举证 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除要求交易行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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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的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比如,日本民法第176 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同于上述的两种规定。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 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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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按照《担保法》第41条与42条的规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交通工具、企业设备等特殊动产设立抵押权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把《民法 撤销赠与合同,撤销之后,合同即丧失效力,张某将该房屋转让给杨某,属于无权处分,杨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从解释论的角度看,以上处理方案是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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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之变动,在不动产须经登记,在动产须经无之交付,盖登记与交付,皆为物权行为发生效力之要件也”。14 王泽鉴先生的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4. 作为个人借款合同的附件,开发商为购房人借款充当保证人,直到房屋过户到购房人名下,并为银行设定了抵押权,该保证自动解除; 5. 借款合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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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另一方面,不动产的处分权受限制之后,其所有人再处分其财产也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例如,不动产之上设定抵押权之后,由于其已经办理了登记, ,这是否意味着,受让人之取得所有权仍系源于此转让合同的效力?如果它继续维持效力待定的状态,那么,这与善意取得的确定性、终局性如何协调? 《物权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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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的根本标志就是其权利的设定是否以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归属与使用的问题。抛弃了过去立法重归属,轻 下,亦应当允许农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以农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同样要依法进行登记。 6、 作价出资权在明确农地使用权为物权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农民以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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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就认为,让与担保不是一种新创设的与抵押权或质权概念相当的担保物权,而是基于让与担保契约的设定而包含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权法律关系;而担保权说则认为,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已日趋接近。 (二)从公示方法与效力上看,就动产让与担保而言,各国的判例多以登记作为标的物让与之公示,而对公示效力,则有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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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人有优先受偿权;后者在少数州不设定担保物权,在大多数州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二是指定接管人,此种裁决中原告不能得到债务人财产上的担保 的规定的权利执行假扣押,以登记债权上的担保抵押权的方式实施。[17] 美德财产保全措施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首先明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其他债权人在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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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因而,在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善意第三人更无辜。 对于不动产的抵押而言,因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经过公示,一项经过公示的抵押权,其效力是对世的, 是没有矛盾的。如果法律禁止人们从事某项行为,那么就不可能通过法律行为为人们设定从事该项行为的义务。[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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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以符合物权效力的法律事实作为其生效条件,债权行为以符合债权效力的法律事实作为其生效条件。4)以此为根据,提出法律 上看容易理解,但是并不是这样。以抵押权的设定为例,当事人常常设定抵押权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实现,所谓优先,就是要让抵押权人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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