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有时,虽然没有登记,但是也可以依法确定不动产的所有人。例如,我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 ,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是科学合理的。 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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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无论哪种体例,都承认意思是物权变动的基础。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须权利人和相对人必须达成关于发生权利变更的合意。该法第929条也规定为转让 的拟制,而在上述情况下适用占有改定,就更加具有推定或拟制的意味,因为当事人间是否有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并非是清楚明确的。此种情况下,很明显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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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矛盾,则构成第二条主线。 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内容,不动产分为两种,第一是土地,第二是建筑物。但是,建筑物必须附着于土地,当土地没有所有权时, 杜绝未来土地再继续自由买卖,土地集中于私人的占有,而划一民生主义土地公有的新时代。[19] 还有的代表则提出限制地价的方法:应规定各乡镇保甲,设立地价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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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认为,优先权是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认为优先权具有以下的特点:①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 以占有为公示形式,且此要件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因此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如果动产质权人已经占有标的物则推定其质权得为有效而不论出质人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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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不动产物权各项变更必须依登记,而动产物权物权各项变更必须转移物的占有。 也就是说,按照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契约必须有其外在表现形式。德国民法和我国旧民法认为, 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并概括为六大效力:1、物权公示效力;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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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是:第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符合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不转移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重要区别 作物之重大修缮者,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生之债权,对于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动产,有抵押权。 就现行立法而言,虽说学者对《合同法》第286条的性质究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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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之二等等。只是这些规定,或者仅于土地所有与占有分离时,事后拟制或推定双方间有法定地上权或租赁权的存在,以防止因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所有权人不同时,所 ,则应依其约定。这样,在其中一个不动产的价值即足以满足债权清偿的需要,当事人又有此类约定时,既对抵押人有利,也对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有利,应当说符合效率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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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一起出让和抵押。此种规定有利于对物的权利的充分行使,简化法律关系等。有人提出,关于土地与房屋,虽然它们分别为独立的不动产,但土地与房屋为一人所 )仅出典土地使用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当事人根据使用,收益土地的需要情况约定有关地上房屋的占有,使用等问题。若约定不明发生争议则由法院根据保障实现典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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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来说的,指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就租赁权的性质,学者一般认为为租赁权的物权化,[4]即租赁权仍属于债权,而非 租赁为宜。[29] 就大陆而言,学者一般从租赁物的交付角度,即不动产的交付须履行登记手续,动产的交付须转移占有来解释《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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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矛盾;[20]由于生产力本身不受人们意志左右,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就是改变生产关系,即使财富的占有、生产和交换社会化,而这个任务只有无产阶级能够完成,因此,按照 缺陷:第一,它是我们通过宪法上下文推定出来的,不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第二,这种私有财产权只包括个人劳动形成的财产权益,范围有限,不能满足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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