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不知其对所有者造成侵犯的情况下而对物据为己有加以占有的情形,即具备占有和善意两个要素,这种占有在罗马法上是一种真正的权利,是所有权内部的一项制度 的准用条款,第1027条规定了地役权的准用条款,第1134条规定了抵押担保中抵押权人的停止侵扰请求权,第1227条规定了质权之准用条款,等。《德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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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定的权利的性质是一种法定优先权,而非法定抵押权或留置权。所谓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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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都有必要进行重新检讨。笔者认为,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制问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在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入民事基本法的同时,也要重视特别法 的形态,从而可以适用占有的方式进行公示。抵押权人就是证券的占有人,这就实现了抵押权的自由流通。证券化了的抵押权将视点注视在资本的收回与收益上,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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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所有权去妨害租赁权的正常行使,否则便构成债务不履行。承租人对抗“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基础在于占有的功能。台湾地区“民法”第962条规定“占有人,其占有被 为了强化这一观点,还可以类比有关抵押权的问题来说明。在设定抵押权的关系中,土地所有人与试图取得抵押权者之间存在两个契约27.一为债权契约,即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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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曼法的梳理后重新抽象化,塑造一个新的民法体系。萨维尼认为,法典必须具有两个特征,法典就其内容来说,应该保障最大限度的法的确定性以及法的适用的 的问题,为了解决银行贷款尤其按揭贷款安全性的问题,担保法禁止超额重复抵押,姑且不谈超额抵押权人在此情况下获得担保安全的可能性,单就如何确定物的价值,在实践中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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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之物权概念的规定,同时也就是物权绝对原则的宣示。其涵义可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行使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标的 一权主义应予修正,理由并不充分。因为集合物之抵押权与集合物之所有权,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法律承认一个抵押权得设定于集合物,不等于承认集合物上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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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上弥补了形式主义的不足。这种互补就表现为交错现象。形式主义的局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价值取向上,形式主义过分强调交易安全,忽略了对于 。[18]但是,该规则在没有原因行为的物权契约上毫无作用。例如:在形式主义立法中,抵押权人如果没有登记公示,那么他将无法获得任何交换利益。因为设定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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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变化,但从总体上仍可确定其特定性,就可以成为财团抵押权之客体。物权的客体不特定化,物权人就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当事人之间如果仅仅约定标的物的 存在的。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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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在: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例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 其性质及效力与债权无本质差异,或可谓之不真正的、物权效力虚弱的抵押权。其次,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普遍承认,在相当程度上阻滞了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为维护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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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订立以后,虽没有进行抵押物的登记,但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只是抵押权尚未成立。此时,抵押权人有请求对方协助登记的权利,但尚没有取得可以对抗第三人的 要承认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同时又要否认抵押权的有效成立。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后,抵押权的设定就会出现两个法律行为同时作为根据的情况。其中,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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