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仍然是主要的,大体而言,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案范围 是指因发生民事或行政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文书约束的利害关系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被告,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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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我们认为,该规定并非是对 的功能出发,认为公证权既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保障权,与直接解决纠纷的司法权共同构成完整的司法保障体系。 [3]1该说的困难是,司法权主要是一种解决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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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这是基于提高律师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认识。笔者认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 以证据不合法为由不予采信。采信证据是为了认定案件事实,与案件的定性处理是两回事。在法律文书的表述上,应表述为证据形式和调取方式合法,而不宜笼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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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告人? 我国与美、德、意三国规定的区别有两处:被告人是否必须到庭接受审判和庭审是否必须有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 德国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都规定被告人 工作的笔录内容和形式可以从简。诚然,上述工作的简化并不等于一律取消,诉讼文书的通知、送达、公布的期限虽然不受法定期限限制,但应当在开庭前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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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立案,当日结案,法律文书的制作不必耗费法官更多的精力,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大大缩短,矛盾纠纷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化解,避免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必要的 。它的特征在于:是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是在决定立案前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与立案调解的区别在于:前者在立案前,后者在立案后;前者不具有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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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答复为裁判的理由,虽然这种理由并不在判决文书中体现。 那么,我国司法实践中现存的这种适用法律发现的行为是否是合法的?是不是象某些学者所言法官正在侵夺立法者的权利?正如本文上一部分所言,法律发现与立法虽有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立法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同类型的案件,而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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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也不公平。事实上,由于税收享有优先权,才更需要其他债权人的严格审查。《企业破产法(试行) 》将税款与破产债权区别对待,给各个方面都增加了不必要的 破产债权人,或者是破产债务人本人而言,无论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是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都应该有机会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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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那些非规范性法律性法律文书的效力,如调节书、逮捕书、公证书、依法订立的合同书等。要约邀请有无法律效力是指要约邀请有无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要约邀请与要约相比欠缺 》,《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2.王利明:《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中国民商法律网/判解研究。3.鄢青:《新合同法为经济保驾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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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共同生活态度,内心情感,价值取向,还涉及具体案件的案情和法律文书(诉状)的用词和行文逻辑等。情理既是清代司法审判的法源之一,更是清代法律适用的价值 梁治平的定义中,将习惯法一词改为习惯也是完全说得通的。笔者认为,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主要还是在于后者获得了国家强制力(从法学角度)或社会公共权力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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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求国家的保护而已。私法非与公法区别不可的理由,亦即在于此,据此他认为可知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不单是决定裁判管辖的技术的问题,同时又是基于法的性质之 学术交流会议中,笔者林来梵即针对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总结出了中国式的概念用语、美国式的审查主体、法国式的判解文书、德国式的效力原理等四个方面问题,以就教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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