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了代偿义务,故原告有权按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三被告追偿代偿款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应收账款系债务人的债权,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情形,属于 没有足够的认识,以致自身的权益受损,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定,将质权人限定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既能保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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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出质的,则该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质押担保。 其次,出质应收账款合法存在; 以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任何权利存在的基础是合法, 账款范围大于该“应收账款”科目所确认、记录的应收账款,因为其包括了“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企业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能够确认和记录的应收账款是 “过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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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14条等相关条文肯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无论当事人之间设立票据质权的基础合同的效力怎样,也无论双方对质权的担保范围等有何约定,均不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 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在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时候,以票据为权利凭证的一般债权质押权利不应当被否认。(二)票据质权的设定与转让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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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银行达成协议,A公司愿以其对某塑料厂的债权为质押担保。协议达成后,A公司将以上债权的凭证交B银行。该案件引发了这样一个问题:一般债权能否 须依法进行质押登记。然而出质人以一般债权质押,绝大多数情况下除有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外,未必同时持有其他的书面凭证,也无相应的登记机关。如此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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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有担保的债权(如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适用法律问题涉及很少。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有担保的 别除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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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但是这些票据行为都各自独立产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前面票据行为的影响,即使前面有的票据行为存在瑕疵或者无效,如 第一节的规定。” 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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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足。但即使如此,《民法典》仍没有彻底解决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优先受偿次序规则的问题,如缺少对金融债权质押的控制公示制度,以及以此种公示制度为基础 有规定的除外。依据《物权法》确立以及被《民法典》承继的区分原则,担保合同以及主债权债务合同是独立的法律行为,因此两者之间根本就谈不上主从关系。依据担保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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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公示制度,难以取得被法律所认可的物权效力,双方基于质押合同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有可能被认定为只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涉及 ,质权由于不被法律认可而丧失了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质权人设立权利质押担保债权实现的初衷。 2.经济风险。一是价值评估风险。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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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足违约金不足的部分;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 所需的一切费用;总之,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大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权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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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标公司不对质权人负有该义务。由于目标公司并非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倘若目标公司滥用控制力、严重损害质权人担保利益,质权人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换言之,目标公司虽 和股份公司适用《公司法》,而《若干规定》并非法律。《物权法》则严格区分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在第226条规定了股权质权的效力。 笔者认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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