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有限公司是为适合中小企业而设计的简易形态的公司类型。1950年日本大规模引入美国公司法理念修正股份公司法,使股份公司成为更加公开的公司类型。这样,日本完成了将股份 基本制度却会因此而获得新生。在此意义上,我们说,欧盟、日本、台湾地区有限公司制度的改革趋向,可谓名异而实同。 透过以上三法域有限公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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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转让前是否享有表决权的问题,日本商法典并未进行限制。但日本 2006 年《公司法》第 308 条第 1 项对此作了规定:当一股份公司持有他公司全部具 ,韩国证券交易法则未作限制。 德国公司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了交叉持股公司的通知义务和公告义务。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21 条规定,一旦一个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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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损失;未补偿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11条第1款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4第1项均有相关规定。 时,利益补偿规则难以适用,对此,美国法院采用并发展了一项个案否定公司法人格的制度,即揭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注:一般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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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转投资合法化之后,公司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曾经有过辉煌历史的股份有限公司已不再独领风骚,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巨大的企业集团,股份公司只不过是它的一 的法律地位,这是成为关联企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德国《股份公司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6]无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与他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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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单独股东权,股东并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只要持有股份且超过六个月就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则 上不约束公司和其他股东,但已经收到股东代表诉讼提起通知的除外。 [35]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和解制度没有加以规定,从保护公司权益、提升诉讼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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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转投资合法化之后,公司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曾经有过辉煌历史的股份有限公司已不再独领风骚,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巨大的企业集团,股份公司只不过是它的一分子 受的利益损失;未补偿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11条第1款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4第1项均有相关规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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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台湾学者柯芳芝对之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之设立人,谓之发起人。接着又说:依公司法(此处指台湾《公司法》,笔者注。)第一百二十九条 资产形态结构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立中公司的临时负责人签字。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都需要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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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Hommelhoff ZHR 143 (1979),288.Der BGH Laesst die Frage einstweilen offen(BGHZ 106 ,54,Opel).另外,《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6条规定的是董事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的范围。 {19}[德]托马斯莱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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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50%持股比例无表决权 韩国原则上禁止,例外允许40%持股比例无表决权 我国台湾地区禁止,无例外规定50%持股比例和其他非持股比例标准无明文规定 美国不禁止以 ,这一限制是以超比例持有者不知情为前提条件。以德国为例,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28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一公司对交叉持股因为善意而不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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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于是,“因被投资公司”在1990年就被修改为“接受被投资公司”。(公司法条文修正案,立法院公报,法律案专辑,第130辑,1991,页47)然而 ”却是拗口而繁复-既然是“所得之股份”,何必再有“接受……。所得之股份”?2.4中国台湾公司法第13条第2项的意思是:股东的投资总额因配股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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