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应属于抢劫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抢劫既遂。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从犯罪的主观 也侵犯了被害人所在公司的财产权利,符合抢劫罪既遂的客体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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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内容不知所云,甚至还有强迫他人或欺骗他人书写的欠条。如果被告人使用暴力等手段抢劫了存在上述情况的欠条的话,那么,刑事法官在认定该份欠条价值的时候, 裁判时,刑事法官将如何对刑事案件进行断案呢?是以抢劫的数额无法确定判决被告人无罪呢,还是认定抢劫未遂呢?似乎都差强人意,究其原因,不外乎欠条本身并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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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客观危险性,从而提高客观的违法程度,使得罪质一般的盗窃行为未遂能以犯罪论处。如果主张这种情况成立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未遂犯的话,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127. ⒂如果行为人三次抢劫,三次都未遂,能否认定为多次抢劫未遂,比照加重法定刑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三次抢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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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这些判决的公正性当然值得怀疑。至于论者看似逻辑推理的演绎结论,则更值得研究。 抢劫案件中只要获得财物被害人处于被抑制反抗状态,则强制行为与获得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就 未遂也可以不从轻、减轻处罚,似表明在对故意致人死亡但未当场获取财物的抢劫未遂不从轻、减轻处罚时,可以实现罪责刑相称的从一重处断;但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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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犯才能成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而一般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所以事后抢劫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而根据中国刑法只有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实施的情况下,没有再次开枪,尽管也没得到财物,但应成为事后抢劫中止,而不是事后抢劫未遂。 我们认为,上面几种观点均有不妥之处,与采用片面的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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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所规定的情形,首先就是数额较大或者巨大。[12]既然如此,说某人盗窃数额巨大未遂就是难以成立的。否则,就会出现如下难以令人思议的现象:不存在情节 加重犯的未遂犯,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15]例如,入户抢劫未遂的,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同样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再如,在公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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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物拿走,已经构成抢劫罪无疑。最后,胁迫的程度应当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除非抢劫未遂) ,只有达到这样的程度,行为人才会取得财物。否则,如果没有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 认为,不能适用该项。因为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适用法律,即原则上多次抢劫不应具有溯及力。另外,由于我国刑法对犯罪之未完成形态持必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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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抢劫未遂。[9]在本文看来,这一判决并不妥当。李某的盗窃行为,既不可能 抢劫罪。 (三)出于灭口动机属于为了毁灭罪证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3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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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不至于超过普通抢劫罪,把普通抢劫未遂处罚的情形,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按既遂处理,显然有失公允。 持第二种观点的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 看,祸根就是来自于犯罪嫌疑人潜在的或现实的暴力伤害及威胁,由此可见转化型抢劫犯罪不但威胁着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而且还威胁着案发现场的人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257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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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不至于超过普通抢劫罪,把普通抢劫未遂处罚的情形,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按既遂处理,显然有失公允。 持第二种观点的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 看,祸根就是来自于犯罪嫌疑人潜在的或现实的暴力伤害及威胁,由此可见转化型抢劫犯罪不但威胁着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而且还威胁着案发现场的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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