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夺不利,认定为盗窃有利。 (二)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他人携带财物作案的场合,如果被认定为抢夺,则以数额较大为要件,不够数额较 转化以抢劫罪论处,要求一定的暴力非常贴近抢劫性质;另一方面即使没有任何暴力还可以携带凶器盗窃为由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是两全的选择。旧说公开秘密标准在此处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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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危险性极低,故而这样的行为也就没有必要拟制为抢劫罪。不过,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毕竟反映出行为人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故而将其作为盗窃罪的入 窃取要件、承认所谓的公开盗窃吗?被害人在场且知悉行为人之存在时,行为人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对被害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也就存在,此时,仅仅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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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危险性极低,故而这样的行为也就没有必要拟制为抢劫罪。不过,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毕竟反映出行为人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故而将其作为盗窃罪的入 窃取要件、承认所谓的公开盗窃吗?被害人在场且知悉行为人之存在时,行为人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对被害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也就存在,此时,仅仅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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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加以区别,以免加重行为人的刑罚。两者的主要区 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 怎样理解携带凶器抢夺这种准抢劫罪,并与抢夺罪相区别,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刑法第 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 六十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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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标准,而对该标准的准确把握则要借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的具体指引。 【关键词】扒窃 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 盗窃罪 一、问题的 以下简称《2013年盗窃罪解释》)对扒窃作出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务的解释,似乎并未让原有的争议戛然而止。 就前者而言,肯定扒窃一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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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并不是成立抢劫罪考虑的因素,又如何认为这一规定包含了从携带行为推定其具有将携带凶器用于犯罪的犯罪目的的推定规范呢?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携带上述 。 三是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根据下列行为之一认定:(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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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危害性相差很大,必须严格分清。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就定抢劫罪。如何理解和 犯罪而携带,不影响抢劫罪之构成。但是,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只能按抢夺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抢劫罪的客体应以财产权利为主,对象也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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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对批判的批判 1.关于携带凶器以公开平和手段取财 这是秘密窃取说中的秘密性之外最为遭受批判的地方。 ,不是如台湾地区刑法那样将此作为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正是因为这样的不同,面对携带凶器以公开平和手段取财的案例,根据台湾地区刑法处理,结论要么是盗窃罪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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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为人持械情节的认定及刑罚裁量成为难点。 一、持械聚众斗殴中持之理解 行为人随身携带器械并在斗殴时使用或在斗殴现场临时寻找器械并使用的,均构成持械情节, 的体现。其次,从刑法体系上来看,刑法分则中与动作相关的有持枪抢劫、携带凶器抢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等,由此可见,刑法对于不同具体行为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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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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