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不需要满足责任能力或者法定年龄等责任要素,因此不论甲是否满十四周岁,其与乙都构成共同犯罪。两说都不难理解,但是两者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却存在 昌主编:《刑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3页;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页;赵秉志主编,赵秉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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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需要。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强调严厉打击严重的毒品犯罪,同时考虑对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做到该严则严,当 复杂性、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对买卖双方、承运与托运双方(简称毒品犯罪双方)的毒品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纪要》对此规定:“没有实施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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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需要。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强调严厉打击严重的毒品犯罪,同时考虑对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做到该严则严,当 复杂性、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对买卖双方、承运与托运双方(简称毒品犯罪双方)的毒品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纪要》对此规定:“没有实施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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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亦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否则何来从犯?然而,在阐述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之时,该观点却又认为:从犯罪主体来看, 的态度。为此,限制从属形式在德日刑法理论界处于通说的地位,正犯是否具有有责性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亦可以成为正犯或共犯。 意大利刑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16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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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亦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否则何来从犯?然而,在阐述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之时,该观点却又认为:从犯罪主体来看, 的态度。为此,限制从属形式在德日刑法理论界处于通说的地位,正犯是否具有有责性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亦可以成为正犯或共犯。 意大利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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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问题上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论,有学者采取了折中的观点,即主张对共谋是否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不一概而论,而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如共谋共同实行 而未参与实行以及单纯共谋而未有实行3种情形。就第一种情形而言,毫无疑问应构成共同犯罪;就第二种情形而言,应视其对他人实施实行行为之促进作用和对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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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盗窃,同案犯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帮助行为,并且此时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与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同,前者侵占了单位财物,同样也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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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而言的。那么,在还没有论及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时,就谈主、从犯的划分,是不是舍本求末呢?笔者不这样认为,首先, 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精神对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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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二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凡二人以上共同行为而实施犯罪的,皆系共同犯罪。据此,一方出于故意,一方出于 此处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与被指使的肇事司机构成共同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同样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 笔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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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再一次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引入受贿罪、行贿罪 要件混为一谈,二人以上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行为共同说从主观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犯罪是行为人恶性的表现。所以不仅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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